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表决通过了《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2008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2008年3月25日至28日期间,云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次会议。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进行了二审审议。委员们认为,随着无线电事业的飞速发展,无线电电磁环境越来越复杂,在局部地区还存在恶化的趋势。为保障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电磁频谱空间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无线电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条例》非常必要,也非常迫切。委员们认为,经过一审和对一审中委员们所提意见的消化吸收,提请二审审议的《条例》文本已经比较成熟,所规定的制度和措施切实可行,同意通过该法规草案。
云南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对无线电管理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非常重视。2007年,该《条例》立法工作正式启动,列入云南省政府和省人大2007年二档立法项目。由于国家和各省区市还没有专门的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法规,我省的这一立法项目具有创新性。一年多来,云南省无委办在云南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克服了各方面的困难,加大协调和起草工作的力度,以超常的速度推行该立法项目。2007年10月29日,云南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该法规草案。2007年11月26日,该法规草案又顺利通过了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一审。
该《条例》一共6章45条,规定了电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提出建立电磁环境监测评估制度,并从预防和治理两个环节入手,按照普遍保护和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制定电磁环境保护规划和划定保护区等措施,对电磁环境进行保护和综合治理。该《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我省构建无线电管理三个体系的目标将朝前迈进一大步,无线电管理的范围将大大拓宽,各项工作将得到全面推动,对国家和各省区市在电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也提供一次非常有益的借鉴和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