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按照全国、省、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关于印发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08〕241号)的安排。结合凤庆实际,我县对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通过认真落实各项措施,认真开展宣传动员、自查自纠、清理整顿、规范巩固四个阶段为期近四个月的专项整治工作,全县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凤庆县人民政府政府高度重视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及时召开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我县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印发了《凤庆县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凤政办〔2009〕34号),确定了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安排、重点及要求。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凤庆县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开展专项整治。全县农业、卫生、工商、质监、商业等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分别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使专项整治工作“事事有人抓、件件有人管”。全县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在组织完善、领导有力、计划部署周密的情况下有序进行 二、注重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专项整治行动启动后,我县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各乡镇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专项整治舆论宣传。一是加大对农产品养殖业户及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餐饮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知晓率,增强了企业的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鞭策和约束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义务。二是广泛开展群众性宣教活动,通过本县电视台等媒体向群众宣传专项整治的意义,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激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三是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四是将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相关工作纳入到2009年食品安全宣讲活动中,进一步营造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五)在公布了第一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的基础上,又相继公布了卫生部第二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目录、食品用香料新品种目录、列入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的物质目录、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在电视台和政府网站上发布了食品添加剂相关法规和食品添加剂常识。 三、开展自查自纠,加强监督检查 在专项整治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工作中,凤庆县各监管部门通过发布公告、召开会议和上门走访等形式督促养殖业户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以及餐饮单位进行自查自纠,签订承诺书,并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县农业局对全县38个饲料、兽药经营户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查访了36家“双百工程”生猪养殖大户,调查掌握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情况。结果表明,没有发现违禁行为,农业部门还督促兽药、饲料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督促养殖户建立健全养殖生产记录。县质监局重新清理了食品生产加工者档案,全县共有食品生产加工者85家,其中,生产企业(已获QS证)36家,小作坊59家,全部小作坊均由质监部门按照《临沧市小作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建档管理并落实监管;监管部门对企业使用添加剂情况进行全面备案,逐一清理各项食品原料和添加物质使用情况,并对产品标识中配料表和添加剂标注情况进行清理。全县目前尚未发现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15户企业均已在质监部门进行备案管理。通过进行重点检查,未发现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卫生部门执法人员全面检查县城及各镇街道的酒店、超市、学校集体食堂、早点小吃部、火锅店、糕点房等餐饮单位,整治重点单位268家家,涉及食品加工、集贸市场、购物超市、特色小吃、特色餐馆、酒店、糕点制作。县工商局紧密结合元旦春节两节市场专项整治,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认真排查摸底,对经营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加大市场巡查、督查力度,严把食品添加剂经销单位的主体资格关,督促经营单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台帐、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强化自律意识。从全县范围统计情况看,共有85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含小作坊)、257户食品经营单位(含6户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257家餐饮单位开展了自查自纠;其中共有86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含小作坊)、411户食品经营单位(含6户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207家餐饮单位上报了自查自纠报告。 四 全面清理整顿,纠正违法现象 凤庆县各乡镇和质监、农业、卫生、畜牧、工商、商务、食药监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整治方案清理整顿阶段工作要求,确定重点,认真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执法检查,整顿规范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和专项整治方案,对照卫生部公告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名单,各部门对部分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区域整治和风险监测等行动,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不履行使用添加物质备案手续、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纠正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等现象。在各部门的工作基础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又于春节期间组织联合检查组,开展了春节食品市场集中检查,突出强调以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为重点,全面推进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一)强化了日常监管。各食品监管部门加大了对种养殖户、农资经营门市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户、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单位、餐饮消费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管力度,督促食品从业单位建立完善各种制度,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二)规范了食品源头管理。一是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检查整顿,重点清理整顿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二是规范农业投入品和兽药饲料销售使用,杜绝源头污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和畜牧部门对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户进行拉网式检查整顿,指导建立各种台帐。帮助种植户、畜禽水产养殖户、奶牛养殖户建立完善种植养殖档案,规范农药、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行为。杜绝甲胺磷等5类高毒有机磷农药及禁用兽药、鱼药的销售、使用。 (三)加强了食品流通单位整治。重点对食品流通企业落实进货验证验票、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质量责任问责等制度进行了检查整治,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清理整顿,指导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四)深入开展了餐饮业和学校食堂整顿。卫生部门重点以餐饮业和学校食堂为切入点,加强对经常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调味酱菜、卤制品、蛋糕店、小吃店、火锅店等重点单位及高风险食品的检查整顿,严格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卫生审批和健康体检,强化监督餐饮单位台帐记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原料采购加工,保证从源头到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经营户所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都做出了纠正。 目前,清理整顿阶段工作已基本结束,但根据全国专项整治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要求,下一步我们仍然狠抓专项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进一步做好我县专项整治巩固成果阶段的工作。一要对照国家和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按照“五个不放过”和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对完成任务工作进行“回头看”;二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种再进行集中整治,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同时,深入分析深层次原因,按照边查、边整、边改、边完善的思路,着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为群众吃上放心食品提供长期保障。 截至目前,全县各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603人次,检查单位2639家次,确定整治重点单位63家,重点品种18类。相关部门还分别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抽检,抽检结果看,未发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通过监管部门摸底调查、企业自查自纠整改、集中清理整顿,未发现销售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和禁用兽药鱼药及饲料添加剂的行为,未发现生产、销售用于食品非食用物质的单位,也未发现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五、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通过认真开展宣传动员、自查自纠、清理整顿三个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凤庆县的专项整治进入了巩固提高阶段。在这个阶段的工作中,凤庆县主要做到:一是各有关部门逐步建立起了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逐步健全落实了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二是加大了对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逐步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三是建立起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清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涉及使用进行备案管理商品添加剂的企业均以进行了登记备案管理,加大了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凤庆县政府法制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