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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来源:凤庆县人民政府      作者:     时间:2023-03-15     点击率:

在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赵竹英《凤庆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凤政征补决〔2022〕2号)一案中,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云0921行审6号,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凤庆县人民政府作出凤政征补决〔2022〕2号《凤庆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即:根据凤政征补决〔2022〕2号《凤庆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申请人赵竹英腾让位于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圣俞亭57号全部房屋并交征收实施单位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强制拆除。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现《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云0921行审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凤庆县人民政府公告如下:

责令被执行人赵竹英在三日内自动履行搬迁义务,并搬离建筑物内的财物。逾期仍然不履行的,凤庆县人民政府将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定于2023年3月21日(星期二)上午9:00对赵竹英(户)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凤庆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