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绍兴、李问琴 :
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不间断的在等上村河边组等撒河非法采砂,一案现已依法调查终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凤庆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凤水罚字〔2023 〕1 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单位领取 凤庆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凤水罚字〔2023 〕1 号),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杨红梅
联系电话:0883-4211108
办公地址:凤庆县凤梧路中段
凤庆县水务局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