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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关于开展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综合整治的通告

来源:凤庆县公安局      作者:     时间:2024-03-22     点击率:

全县广大市民:

为进一步规范凤庆县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车辆销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3月起至2024年12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综合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和电动低速四轮车(老年代步车)。

二、电动自行车(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整车质量不超过55千克,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属于非机动车,需登记挂牌,驾驶人佩戴头盔方可上路行驶,严禁违法载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的电动二、三轮摩托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燃油车(老年代步车)属于机动车,需登记挂牌,购买保险,且驾驶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资格;未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强制性认证管理(CCC认证),车辆属性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二、三轮摩托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燃油车(老年代步车),不能登记挂牌的,不得上道路通行。

三、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强制性认证管理(3C认证)的电动车,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通行,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

四、对现有不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电动车、老年代步车,限期在2024年4月20日前报废处理或到销售企业置换为合格车辆并完成注册登记;对符合登记注册标准的电动车、老年代步车须于2024年4月20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挂牌。

五、邮政快递、外卖配送、园林绿化、环卫保洁等单位的电动车,须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不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电动车置换成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并完成注册登记。

六、对电动车私自改装、拼装或加装遮阳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须于2024年4月20日前拆除。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县生产、销售未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电动车、老年代步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误导消费者购买不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行为。严禁酒后驾驶电动车、老年代步车,严禁电动车、老年代步车从事违法载客营运活动。严禁上路行驶违反禁令标志、闯红灯、违法载人、不戴安全头盔、乱停乱放。

八、对路面查处过程中出现的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上级部门对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凤庆县公安局 凤庆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凤庆县交通运输局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