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凤庆县人民政府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通告 >> 正文

凤庆县人民政府关于餐饮等行业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告

来源: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凤庆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2-06-17     点击率:

燃气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关系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近年来全国燃气爆炸事故频发,2021年上半年,国内发生燃气事故544起,造成71人死亡,412人受伤,教训十分惨痛。为深刻汲取湖北十堰“6·13”、辽宁大连“9·10”、辽宁沈阳“10·21"等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现就我县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通告如下:

一、安装对象:全县餐饮等行业经营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使用燃气的工贸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的仓储场所、带有经营性质的所有餐饮场所以及企业、机关单位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场所。

二、报警装置的选型和安装技术要求:《GB/T34004—2017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和《CJJT146—20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小型餐饮厨房(使用的燃具为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46KW、额定热负荷总量不超过139KW的用于餐饮业提供烹饪服务的厨房)安装的报警器应具备泄漏报警功能。

三、安装方式:由供气企业进行技术指导,使用单位自行选购并选择安装单位,安装单位应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

四、安装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前。

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律后果:对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装置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自2022年7月1日起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依法停止供气或暂停供气。

此通告

凤庆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