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凤庆县人民政府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通告 >> 正文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凤庆县福鑫超市龙泉店销售不合格花生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9-12-28     点击率:

  根据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019年度省局任务抽样检验结果公示的通告》(2019年第6期),涉及我县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局于2019年8月27日依法对该单位销售的“洪金辉”牌酒鬼蒜香花生(生产日期:2019年1月1日)、“沙城”牌沙城卤香花生(生产日期:2019年1月2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2批次产品均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详见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05ZJ201901741、05ZJ201901744。我局于2019年10月15日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该单位对抽检检测结果存在异议,当天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复检,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我局给予受理,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并会同该企业于2019年10月18日将备样送达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于2019年10月18日接样、2019年11月8日出具复检报告,我单位于2019年11月18日收到复检报告,经复检,上述2批次产品均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详见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SP201913399、SP201913400,并于2019年 11月19日将复检报告送达该单位。

  二、依法处罚情况

  案情、违法事实:2019年8月27日,我局在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时,执法人员对福鑫超市龙泉店内销售的“洪金辉”酒鬼蒜香花生(生产日期:2019年1月1日,230g/袋,生产厂家:普宁市里湖金辉食品厂)和“沙城”沙城卤香花生(生产日期:2019年1月2日,400g/袋,生产厂家:民勤县德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抽检。“洪金辉”酒鬼蒜香花生抽样的数量:10袋(检样6袋、备样4袋),抽样基数:15袋;“沙城”沙城卤香花生抽样的数量:7袋(检样5袋、备样2袋),抽样基数:40袋;抽检样品经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并于2019年9月23日出具编号分别为:05ZJ201901741、05ZJ201901744检测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把《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下发了《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凤市监查决封〔2019〕39号)及《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凤市监物清〔2019〕39号)对检测不合格的“洪金辉”酒鬼蒜香花生(生产日期:2019年1月1日,230g/袋)5袋、“沙城”沙城卤香花生(生产日期:2019年1月2日,400g/袋)33袋进行依法封存,当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我局出具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2019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李陆华在当事人委托人员李美萍的配合下,到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取“洪金辉”酒鬼蒜香花生、“沙城”沙城卤香花生备样样品,并在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参与下,把备样样品送至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2019年11月8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SP201913399、SP201913400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根据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熟制(其他)〕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合格,所检样品不合格”。2019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复检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至当事人并下发了《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凤市监查决扣〔2019〕40号)及《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凤市监物清〔2019〕40号),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洪金辉”酒鬼蒜香花生(生产日期:2019年1月1日,230g/袋)5袋、“沙城”沙城卤香花生(生产日期:2019年1月2日,400g/袋)33袋进行依法扣押。为进一步查清案情,2019年11月20日,报经县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并指派执法人员李陆华、李娟为该案的承办人,就凤庆县福鑫超市龙泉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一案,进行全面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4月23日从凤庆茂源百货购进“洪金辉”酒鬼蒜香花生(生产日期:2019年1月1日,230g/袋)15袋,销售价格为7元/袋;于2019年3月23日从昆明福发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沙城”沙城卤香花生(生产日期:2019年1月2日,400g/袋)40袋,销售价格为13.8元/袋。截止2019年10月15日,当事人还未销售以上两个批号的食品,该案件货值51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二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两个样品进行抽样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5ZJ201901741、05ZJ201901744检测报告和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SP201913399、SP201913400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复检检验结果告知书》各一份,《送达回执》两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为不合格产品和《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检验结果的事实;

  证据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单》、《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收样登记表》(任务编号SP201913399)、《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收样登记表》(任务编号SP201913400)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有异议,提出复检,并将2019年8月27日抽取的备样样品送到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进行复检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的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五:《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凤市监查决封〔2019〕39号)及《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封存)物品清单》(凤市监物清〔2019〕39号)、《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凤市监查决扣〔2019〕40号)及《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凤市监物清〔2019〕40号)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食品实行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抽检产品的情况;

  证据七:对当事人进行的《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检验不合格食品的具体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凤庆县福鑫购物广场龙泉店商品验收单》(3页)、库房及货柜照片,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验收义务及储存条件的情况;

  证据九:“沙城”沙城卤香花生《出厂检验报告》、随货同行单、生产厂家(民勤县德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供货商(昆明福发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需合同》各一份;“洪金辉”酒鬼蒜香花生《出厂检验报告》、《广东省揭阳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报告》、随货同行单,生产厂家(普宁市里湖金辉食品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供应商(凤庆茂源百货)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需合同》各一份,证明两个批号的食品进货来源及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能提供两个批号食品供货方资质、供货合同、检验报告单及生产厂家资质,有两个批号食品的进货票据、验收单据。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本局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影响,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没收检验不合格的“洪金辉”酒鬼蒜香花生5袋;

  二是没收检验不合格的“沙城”沙城卤香花生33袋。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过氧化值表示油脂和脂肪酸等被氧化程度的一种指标。是1千克样品中的活性氧含量,以过氧化物的毫摩尔数表示。用于说明样品是否因已被氧化而变质。那些以油脂、脂肪为原料而制作的食品,通过检测其过氧化值来判断其质量和变质程度。过氧化值超标的问题,如果买回来的食品破包后放置过长,食品中的油脂不可避免的会发生酸败氧化,进而引起过氧化值增高的问题,但我局抽检的到的产品未破包,且在保质期内按照存贮要求存贮、摆放产品,故而考虑是生产环节原料带入导致。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