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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9-30     点击率:

被处罚单位:昆明凌志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鼎易天城小区4幢7号商铺 邮编: 650106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唐中义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 15243865588(因工作需要,经本人同意手机号公开)

违法事实及证据:在“8·22”事故中,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不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整改不到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交底不到位,对新进员工持证情况审查不严格,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力,存在从业人员违章违规冒险作业行为。证据:1是勘验笔录1份,勘验人:郭金龙、范联顺;2是询问笔录6份(唐中义、张绍辉、汤映海、张翰语、彭群峰、李泽明);3是现场事故照片5张;4是云凤高速公路上寨大桥“8·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壹百零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8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凤庆县财政局罚没收入代缴专户,账号 24-179701040004499(县应急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沧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凤庆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凤庆县应急管理局(公章)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