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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9-19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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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二)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见附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基本支出情况。

(二)项目支出情况。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3、公务接待费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三)相关口径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授予我单位如下职能:对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进行侦查、决定逮捕和提起公诉;对公安机关移送提请逮捕的刑事案件批准或决定逮捕,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对公诉案件出席法庭提起公诉,开展审判监督;对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检察监督;对监管改造场所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刑罚执行活动开展执行监督;受理公民或法人、其它社会组织的举报、控告和申诉以及提出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

(二)2016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我院在2016年执法办案中的工作任务及取得的成效具体如下:

一是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受理各类批捕案件137件218人,经审查后批准和决定逮捕113件176人,不批准逮捕24件40人,共受理各类刑事公诉案件164件326人,经审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32件246人,不起诉10件21人。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综合运用检调对接、简易程序等工作机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畅通信访渠道,延伸接访平台,深入基层倾听群众诉求,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共受理来信来访案件36件,均已进行分流答复。

二是依法查办职务犯罪。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最高检及省、市、县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反。办案中,进一步规范处置案件线索、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查封和扣押管理处理涉案财物、同步录音录像等工作,坚决杜绝非法取证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确保办案安全。把好案件质量关、证据关、程序关,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7件8人,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140多万元。

三是积极开展预防工作。换届选举期间,深入乡镇、村(组),向全县各乡镇发放《换届选举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宣传手册》、《预防脱贫攻坚职务犯罪宣传手册》等材料,宣传换届选举法律法规,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积极开展建设工程领域、政府采购领域专项预防工作,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和警示教育宣传工作相结合,多角度开展法律宣传和廉政警示教育。共开展警示教育宣传活动53次,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756余次,开展案件专项预防调查立项3件,形成预防调查报告3份,案例分析3份,撰写年度报告1份。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凤庆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凤庆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末实有人员编制57人。其中:行政编制57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55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4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4人。

实有车辆编制13辆,在编实有车辆11辆。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凤庆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合计941.6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41.62万元,占总收入的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2016年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收入为941.62万元,2015年收入为995.02万元,较上年减少53.4万元,减幅为5.37% ,主要是本级和上级财政对办案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债务化解上投入比往年增加较小。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支出决算1041.6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941.62万元,2015年结转结余100万元。

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725.1万元,占本年支出的69.61%,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81.6万元,占本年度基本支出的66.4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32.22万元,占本年度基本支出的18.23%;商品和服务支出111.27万元,占本年度基本支出的15.35%。项目支出预算316.52万元,占本年支出的30.39%,主要支出项目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业务费63.4万元,占本年度项目支出的20.03%;公诉和审判监督业务费35.4万元,占本年度项目支出的11.18%;侦查监督业务费34.4万元,占本年度项目支出的10.87%;执行监督业务费29.4万元,占本年度项目支出的9.29%;控告申诉业务费32.4万元,占本年度项目支出的10.24%;办案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资金100万,占本年度项目支出的31.59%;其他检察支出(服装经费、跨地区大要案协作经费)21.52万元,占本年度项目支出的6.8%。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725.1万元,占本年支出的69.61%,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81.6万元,占本年度基本支出的66.4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32.22万元,占本年度基本支出的18.23%;商品和服务支出111.27万元,占本年度基本支出的15.35%。

2016年度用于保障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725.1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54.17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公务车辆改革后增加了公务交通补助,以及统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增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66.42%;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5.35%。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占基本支出的18.23%。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6年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支出共316.52万元(包括2015年度结转结余两房建设资金1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共安全(类)检察(款)决算支出316.52万元,比上年决算减少17.57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近几年来,财政逐年加大对我院“两房”建设债务的化解,2016年已全部化解完成,因而减少了该项资金支出。

2016年度我院办案业务、业务装备为204.09万元,比2015年办案业务、业务装备投入216.52万元增加12.43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增加了跨地区大要案协作经费。

2016年我院在办案业务减少检察工作取得的成效具体如下:一是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受理各类批捕案件137件218人,经审查后批准和决定逮捕113件176人,不批准逮捕24件40人,共受理各类刑事公诉案件164件326人,经审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32件246人,不起诉10件21人。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综合运用检调对接、简易程序等工作机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畅通信访渠道,延伸接访平台,深入基层倾听群众诉求,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共受理来信来访案件36件,均已进行分流答复。

二是依法查办职务犯罪。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最高检及省、市、县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反。办案中,进一步规范处置案件线索、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查封和扣押管理处理涉案财物、同步录音录像等工作,坚决杜绝非法取证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确保办案安全。把好案件质量关、证据关、程序关,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7件8人,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140多万元。

三是积极开展预防工作。换届选举期间,深入乡镇、村(组),向全县各乡镇发放《换届选举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宣传手册》、《预防脱贫攻坚职务犯罪宣传手册》等材料,宣传换届选举法律法规,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积极开展建设工程领域、政府采购领域专项预防工作,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和警示教育宣传工作相结合,多角度开展法律宣传和廉政警示教育。共开展警示教育宣传活动53次,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756余次,开展案件专项预防调查立项3件,形成预防调查报告3份,案例分析3份,撰写年度报告1份。

主要支出项目有:主要支出项目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业务费63.4万元,公诉和审判监督业务费35.4万元,侦查监督业务费34.4万元,执行监督业务费29.4万元,控告申诉业务费32.4万元,其他检察支出21.5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凤庆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41.62万元,其中2015年结转结余资金100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对比236.6万元,主要原因分析:2016年支出中包括2015年结转结余财政化解办案业务用房工程欠款100万元,以及新增公务交通补贴和统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增资,新增加了跨地区大要案协作经费。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公共安全(类)支出1041.6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00%。主要用于(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凤庆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26.5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0.51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6.02万元。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0.06万元,下降0.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万元,增长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0.04万元,下降0.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02万元,下降0.3%。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精神,切实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51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的77.31%;公务接待费支出6.02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22.69%。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我院2016年无此项支出。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51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我院2016年度无新增车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0.51万元。主要用于办公、办案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6年度,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1辆。

3.公务接待费支出6.02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6.02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上级业务或相关部门领导来我院检查工作,业务单位横向联系,上级部门和兄弟单位的工作人员来我院联系工作等执行公务活动接待,2016年共接待78批次、234人次。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我院2016年无此项接待费开支。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凤庆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1.27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7.66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度增加了公务交通补贴。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

1、办公用品费:指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纸张等;办公设备简易维修及报刊杂志的征订。

2、差旅费:指各部门人员在国内出差的车船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3、对口接待及误餐费:指一般的接待支出,上级业务部门和兄弟单位业务工作接待。

4、电话费:指各部门电话费。

5、内部组织会议、开展活动费:指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及相关资料费等。

6、文印费:指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文印费用。

7、公务车辆运行费用:指各车辆运行维护费、车辆保险、检测等费用。

8、因公务活动开展产生的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二)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政府采购情况:本部门2016年政府采购货物支出为68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三)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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