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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


来源:凤庆县司法局  作者:  时间:2017-09-19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目 录

第一部分 凤庆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二)2016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 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基本支出情况

(二)项目支出情况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三)相关口径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凤庆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认真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上级司法行政系统制定的司法行政工作具体政策;结合实际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全县的法治宣传教育与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各行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3)指导、监督和办理全县的公证工作。

(4)指导、监督和办理全县的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5)指导、管理和办理全县人民调解案件、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148“法律服务专线”。

(6)负责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和物资装备;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和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7)负责统筹制定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基本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以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上报和实施工作。

(8)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

(9)负责全县涉及司法行政部门的信访工作。

(10)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2016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6年,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省、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市司法局的指导下,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强化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扎实开展“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司法行政系统“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和“懂规矩守纪律严作风做表率”专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挂包帮、转走访”工作,不断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在普法和依法治县、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刑释安置帮教、公证、律师、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等方面都取得新突破,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法治凤庆建设和服务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凤庆县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即:凤庆县司法局1个单位。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凤庆县司法局部门2016年度末实有人员编制71人。其中:行政编制3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人),事业编制33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15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5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事业人员17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3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3人。

实有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3辆。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 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凤庆县司法局2016年度收入合计896.0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75.91万元,占总收入的86.59%;上级补助收入120.18万元,占总收入的13.41%;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与上年707.92万元相比增加188.17万元,增长26.58%,主要增长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及2016年财政返还公证处公证服务费收入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6年度用于保障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734.59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57.96万元,增长27.39%,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及2016年财政返还公证处公证服务费收入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7.72%;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2.28%。人均日常公用经费达政法经费保障5900元/人/年标准以上。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6年度用于保障司法局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61.5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30.21元,增长23.01%,主要原因是县级普法宣传经费及上级专项经费较上年增加。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

一是司法业务经费支出123.15万元,其中: 基层司法业务44万元,主要用于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基层司法业务工作经费。 普法宣传44.97万元,主要用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法律援助经费23万元,主要用于法律援助案件补助及法律援助业务支出;其他司法支出11.18万元,11万元用于基层司法业务支出,0.18万元用于服装经费。

二是司法业务装备经费38.35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基层司法业务装备。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凤庆县司法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96.0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相比增加188.17万元,增长26.58%,主要增长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及2016年财政返还公证处公证服务费收入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896.0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00%。主要用于基本支出734.59万元,占总支出的81.98%,其中:行政运行420.4万元;律师公证管理62.77万元;事业运行107.31万元;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0.72万元;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1.08万元;行政单位离退休690.31万元;死亡抚恤0.61万元;伤残抚恤0.5万元;行政单位医疗20.64万元;事业单位医疗8.26万元;住房公积金43.26万元。二是项目支出161.5万元,占总支出的18.02,其中:基层司法业务44万元; 普法宣传44.97万元;法律援助经费23万元;其他司法支出11.18万元。

2.外交(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3.国防(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4.公共安全(类)支出751.9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3.92%。主要用于:行政运行420.4万元;基层司法业务44万元;普法宣传44.97万元;律师公证管理62.77万元;法律援助经费23万元;事业运行107.31万元;其他司法支出11.18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凤庆县司法局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9.1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8.32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86万元。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0.35万元,下降3.7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万元,增长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0.25万元,下降2.9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1万元,下降1.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原因主要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节约“三公经费”支出。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8.32万元,占90.63%;公务接待费支出0.86万元,占9.37%。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安排凤庆县司法局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8.32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具体购置车辆原因、情况等:无。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8.32万元。主要用于执法用车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6年度,凤庆县司法局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

3.公务接待费支出0.86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0.86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接待扶贫挂钩及向上争取资金发生的接待支出。凤庆县司法局2016年国内公务接待11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55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包括接待扶贫挂钩及向上争取资金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凤庆县司法局2016年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凤庆县司法局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0.2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20.19万元;主要原因2016年财政返还公证处公证服务费收入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用于行政运行50.8万元,事业运行18.69万元,律师公证管理20.71万元。主要用于维持司法局机关、13个乡镇司法所、13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和公证处日常运行所需的水电费、办公费及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二)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政法业务专备均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变动都由绩效股审批。

(三)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情况说明里涉及到需要解释说明的决算相关专用名词,在此进行说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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