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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进行清查清理的公告

来源: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时间:2023-02-25     点击率:

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

为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百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近期将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及拖欠物业费、房租等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查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所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非申请家庭居住,实际居住人与申请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视为转借;无直系亲属关系的,视为转租)。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拒不恢复原状的。

(三)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的。

(五)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超过6个月的。

(六)财产、收入、车辆、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七)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八)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关法律规定的违禁品的。

(九)违反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其他约定的。

(十)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公共租赁住房当作“唐僧肉”、变成“亲友房”等。

二、清理程序和处理措施

(一)承租户自查阶段(2月25日至3月10日)

1. 承租户涉及整治范围内容(一)至(六)项的,请于2023年3月10日前自行腾退所承租房屋,并到配租部门办理相关退房手续。

2. 承租户存在连续拖欠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物业费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于2023年3月10日前自行缴清所拖欠房租、物业费。

3. 承租户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经核查组查实的违规行为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各职能部门清查阶段(3月10日至5月10日)

1. 对承租户的水表、电表使用情况及车辆价值进行核查,连续6个月以上水表、电表读数明显偏小、车辆价值超标的承租户进行清理统计。

2.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对公共租赁租房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可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现场举报或者通过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883—4263828,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3. 网络平台、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公共租赁住房转租信息的,责令违规房源发布主体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社区、公安、物管公司组建核查组,针对排查情况入户抽查,承租户要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承租户提供的相关信息将与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对,虚报、瞒报相关信息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5. 处理措施:经核实的违规行为,一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二是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要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腾退,收缴违规所得,并通过相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曝光。三是违规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保障性租赁住房。四是按管理权限抄报当地组织部、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五是属享受廉租房的低保户,报民政部门对其低保资格进行重新审核。六是对长期拖欠租金、物业费的承租户经核查组多次上门或打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的,将在政府门户网站或电视台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还未到相关部门缴纳租金及物业费的视为长期未使用的房源,为消除水、电安全隐患将停水、停电。清查组将入户清理房源,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所欠租金、物业费由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县和润城市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行追缴。

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