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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市场监管局关于GC225309210033等1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08-1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现将1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抽样编号:GC225309210033

样品名称:白砂糖

生产日期:2021-05-13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云南田禾乡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云南百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凤庆县福鑫超市龙泉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山镇龙泉社区街心花园

检验不合格项目:色值不符合标准要求

检验机构:昆明海关技术中心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抽样编号:GC225309210035

样品名称:绿豆饼

生产日期:2022-03-27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昆明乐文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凤庆县福鑫超市龙泉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山镇龙泉社区街心花园

检验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标准要求

检验机构:昆明海关技术中心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抽样编号:GC225309210062

样品名称:姜

购进日期:2022-05-24

被抽样单位:凤庆县御源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滇红生态产业园区(凤庆县兴宇茶业有限公司内)

检验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不符合标准要求

检验机构:昆明海关技术中心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抽样编号:SCXXST225309210096001

样品名称:豆芽

购进日期:2022-06-02

被抽样单位:云南省凤庆县第一中学一食堂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庆县第一中学内

检验不合格项目: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

检验机构:云南华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抽样编号:SCXXST225309210103001

样品名称:豆芽

购进日期:2022-06-06

被抽样单位:凤庆县第二中学食堂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庆县第二中学内

检验不合格项目: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

检验机构:云南华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抽样编号:DCNCP53092122062008

样品名称:青辣椒

购进日期:2022-06-07

被抽样单位:中心农贸市场曹玉景摊位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山镇龙泉社区中心农贸市场内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要求

检验机构: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抽样编号:NCP53092122062004

样品名称:韭菜

购进日期:2022-06-08

被抽样单位:中心农贸市场李文菊摊位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山镇龙泉社区中心农贸市场内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要求

检验机构: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8、抽样编号:NCP53092122062008

样品名称:白米辣

购进日期:2022-06-08

被抽样单位:中心农贸市场李文菊摊位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山镇龙泉社区中心农贸市场内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要求

检验机构: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9、抽样编号:DCNCP53092122062051

样品名称:豆芽

购进日期:2022-06-08

被抽样单位:中心农贸市场李文菊摊位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山镇龙泉社区中心农贸市场内

检验不合格项目: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

检验机构: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0、抽样编号:NCP53092122062001

样品名称:豆芽

购进日期:2022-06-08

被抽样单位:中心农贸市场张文和摊位

被抽样单位地址:中心农贸市场内

检验不合格项目: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

检验机构: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抽样编号:NCP22362060026

样品名称:芹菜

购进日期:2022-06-16

被抽样单位:凤城中心农贸市场鲁季华摊位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城中心农贸市场内

检验不合格项目:毒死蜱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2、抽样编号:NCP22362060079

样品名称:茄子

购进日期:2022-06-21

被抽样单位:凤城中心农贸市场金为进摊位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城中心农贸市场内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

(一)凤庆县福鑫超市龙泉店销售的绿豆饼(生产日期:2022-03-27,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昆明乐文食品有限公司)、白砂糖(生产日期:2021-05-13,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云南田禾乡食品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白砂糖色值超标,绿豆饼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标准要求。绿豆饼生产企业向省局提出了异议,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标准要求,复检结论为不合格。经查,绿豆饼是超市2022年5月13日从昆明经开区锦旺食品经营部购入,共购入100袋,接到不合格报告时,已全部售出(其中抽检售出20袋)。白砂糖是超市2021年6月17日从昆明蓬发经贸有限公司购入,共购入20包,接到不合格报告时候,已售出17包(其中抽检售出5包),剩余3包当天退回经销商。6月22日接到不合格报告后,该超市粘贴了《召回通告》。该公司同时履行了进销存工作职责、索票索证等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二)凤庆县御源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姜(购入日期:2021-08-06),铅(以Pb计)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该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从大姚丝亚农产品有限公司购入,共购入82市斤。实际配送出去59市斤 ,报损了23市斤。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公司,并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立即启动了《食品召回》工作,但因是食用农产品,加上接到报告距售出时间过久,未能召回。复议期间,该公司未提出异议。该公司履行了进销存工作职责、索票索证等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三)云南省凤庆县第一中学一食堂豆芽(购进日期:2022-06-02)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这批豆芽是一食堂负责人刘佩从凤庆县杨绍英酱菜摊6月2号购入,一共购入20公斤,一共60元,当天就全部售出(其中抽检售出2.4公斤)。当接到不合格报告时,已无法召回。自被抽检那天起,该食堂就不再购进豆芽,以后也不再购进豆芽。同时,学校与一食堂承包合同已到期,学校与昌宁华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刘佩经营)是2020年3月26日签订的食堂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经营期限为:2020年3月27日至2022年3月26日,合同即将到期时,学校就启动了新的招投标工作,新中标的单位是云南诚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由于新中标的单位后续相关事宜未办理完毕,供餐又不能停止。2022年3月26日,学校与昌宁华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延续经营合同》,时效是新承包方接手经营开展合同自动解除。现昌宁华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食堂承包期已结束。我局随后对凤庆县杨绍英酱菜摊生产加工豆芽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抽样送检。

(四)凤庆县第二中学食堂豆芽(购进日期:2022-06-06)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这批豆芽是食堂负责人李莲芬从凤庆县杨绍英酱菜摊6月6号购入,一共购入20公斤,一共80元,当天就全部售出(其中抽检售出2.3公斤)。当接到不合格报告时,已无法召回。自被抽检那天起,该食堂就不再购进豆芽,以后也不再购进豆芽。该食堂履行了进销存工作职责、索票索证等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我局随后对凤庆县杨绍英酱菜摊生产加工豆芽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抽样送检。

(五)中心农贸市场曹玉景摊位销售的青辣椒镉(以Cd计)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曹玉景未能提供该批次青辣椒进货票据,她也记不得从哪里购进,当天购入了6公斤(抽检售出1.5公斤),据她介绍,她每天购进量小,购进地点不固定,岁数大记性不好。她本人不种植蔬菜,只是为了淘生活,每天来农贸市场买点蔬菜。她也不愿意销售不合格蔬菜,如果知道是不合格蔬菜,她绝对不会购进。希望政府部门加大种植户,特别是散户的农产品监督力度,杜绝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中心农贸市场李文菊摊位销售的韭菜和白米辣镉(以Cd计)超标,销售的豆芽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李文菊未能提供该上述3批次产品进货票据,她也记不得从哪里购进,据她介绍,她每天购进量小,3批次菜都是购进了5公斤(抽检均售出1.5公斤),那里购进便宜就从哪里购进(有时候是本地散户)。她说她一直都积极配合市场管理方开展快检,她也从来不愿意销售不合格蔬菜,如果知道是不合格蔬菜,她绝对不会购进。希望政府部门加大种植户,特别是散户的农产品监督力度,加大农贸市场规范力度和监督检查力度,杜绝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七)中心农贸市场张文和摊位销售的豆芽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张文和未能提供该批次豆芽进货票据,他是从农贸市场外边路边一个人处购进,当天购入了7公斤(抽检售出1.5公斤)。他说他绝对不愿意销售不合格豆芽,如果他知道不合格,他绝对不会购进,今后他再也不销售豆芽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八)中心农贸市场鲁季华摊位销售的芹菜检出毒死蜱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鲁季华未能提供该批次芹菜进货票据,她是从农贸市场外边路边一个本地人处购进,当天购入了5公斤(抽检售出1.5公斤),全部当天售出。她说她不愿意销售不合格蔬菜,她希望政府相关加大农产品源头管控和治理,确保大家吃到放心菜。也希望相关政府部门加大对农贸市场销售环节的规范和监管,确保农产品可以追溯,杜绝不安全农产品进入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九)中心农贸市场金为进摊位销售的茄子检出镉(以Cd计)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金为进未能提供该批次茄子进货票据,他是从本地散户处购进,当天购入了6公斤(抽检售出1.5公斤),全部当天售出。他说:“希望政府相关加大农产品源头管控和治理,加强农产品市场准入、准出监管,确保大家吃到放心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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