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调整7项行政权力事项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发〔2020〕118号)精神,现梳理出涉及县级及以下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3项。为认真做好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及时调整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已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二、县级有关部门要同步调整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更新。
附件:凤庆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3项行政权力事项
凤庆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凤庆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3项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调整方式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安机关(县)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典当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 取消 |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在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省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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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卫生健康部门(省、州、县)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云政发〔2018〕36号) | 部分取消。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其余医疗机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部分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 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 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 部分取消后,各级权限调整情况如下: - 省级权限调整为: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省级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由昆明市审批)
- 州级及以下权限调整为: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初审转报;急救中心、急救站审批;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由昆明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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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 | 林草部门(州、县)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 取消 | 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指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加强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严格实施猎捕野生动物、采伐或采集野生植物、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方面的许可管理,防止资源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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