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策文件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09-2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凤卫医罚〔2022〕0004号 第 1页共 1页

被处罚人:杨虎;居民身份证520402********0015;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鲁史镇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鲁史镇 杨虎口腔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未经备案的情况下,在鲁史镇茶 马天街新华书店对面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 (杨虎2022-9-16) (陈宗润2022-9-16) (罗小望2022-9-16) (刘思炳2022-9-16) ;3、现场检查图片6张为证。

你(单位)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开户行:凤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580000*****0601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 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或6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庆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9月23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