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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来源: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9-12-2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根据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019年度省局任务抽样检验结果公示的通告》(2019年第6期),涉及我县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凤庆县福鑫超市龙泉店销售的花生产品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于2019年8月27日依法对该单位销售的“洪金辉”牌酒鬼蒜香花生(生产日期:2019年1月1日)、“沙城”牌沙城卤香花生(生产日期:2019年1月2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2批次产品均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详见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05ZJ201901741、05ZJ201901744。我局于2019年10月15日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该单位对抽检检测结果存在异议,当天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复检,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我局给予受理,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并会同该企业于2019年10月18日将备样送达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于2019年10月18日接样,2019年11月8日出具复检报告,我单位于2019年11月18日收到复检报告,经复检,上述2批次产品均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详见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SP201913399、SP201913400,并于2019年 11月 19日将复检报告送达该单位。

  (二)不合格产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对该单位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我局于2019年10月15日对该店销售检验不合格的洪金牌酒鬼蒜香花生及沙城卤香花生库存产品进行查封(凤市监查决封〔2019〕39号)及《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凤市监物清[2019]40号),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洪金辉”酒鬼蒜香花生5袋、“沙城”沙城卤香花生33袋进行依法扣押。因需延期,我局于2019年11月19日对该店该批次产品实行了扣押措施(凤市监查决扣〔2019〕40号)。

  (三)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经查,该店于2019年4月23日从凤庆茂源百货购进“洪金辉”酒鬼蒜香花生(生产日期:2019年1月1日,230g/袋)15袋,购进价格为:5.8元/袋,销售价格为:7元/袋;于2019年3月23日从昆明福发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沙城”沙城卤香花生(生产日期:2019年1月2日,400g/袋)40袋,购进价格为:10.8元/袋,销售价格为:13.8元/袋。截止2019年10月15日,当事人还未销售以上两个批号的食品,该案件货值519元。结案后,办案人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凤市监罚〔2019〕67号)中没收涉案物品已作销毁处理。

  (四)不合格产品风险分析。一是不合格指标分析。过氧化值表示油脂和脂肪酸等被氧化程度的一种指标。是1千克样品中的活性氧含量,以过氧化物的毫摩尔数表示,用于说明样品是否因已被氧化而变质。以油脂、脂肪为原料而制作的食品,通过检测其过氧化值来判断其质量和变质程度。二是产生原因分析。过氧化值超标的问题,如果买回来的食品破包后放置过长,食品中的油脂不可避免的会发生酸败氧化,进而引起过氧化值增高的问题,但我局抽检的到的产品未破包,且在保质期内按照存贮要求存贮、摆放产品,故而考虑是生产环节原料带入导致。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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