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策文件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1〕26号)


来源: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12-06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当事人:凤庆长安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L5218693853092117A1002

  经营场所:凤庆县凤山镇滇红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国铭

  身份证号码:35032119******2313

  2021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医院检查时发现:

  1、你医院药房货柜摆放有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金片”19盒(产品批号:190722,生产日期:2019-07-12,有效期至:2021-07-11,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1645,规格每片重0.29g)和重庆科瑞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硫糖铝咀嚼片”1瓶(产品批号:449003,生产日期:2019/04/09,有效期至2021/03,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0020310,规格0.25g)。

  2、你医院中药材仓库摆放有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的中药饮片“乌梢蛇”1袋,共0.81kg(手工书写的品名:乌梢蛇,规格:1kg,产地:四川)和“五加皮”1袋,共0.41kg(手工书写的品名:五加皮,规格:1kg,产地:四川)。现场你医院不能提供这两种中药饮片的供应商资质和随货同行单,只能提供一份销售清单。

  3、你医院在注射室摆放有过期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灭菌棉签”15包(生产日期15年01月08日,有效期止17年01月08月,注册号:滇(昆)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1640006号,规格10cm,生产企业:昆明利尔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医用自粘无菌敷贴”22包(生产日期:20170306,有效期至20200305,注册证编号:20152640178,规格:6cmX7cm,生产企业:江西恒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可吸收性外科缝线”4包(生产日期:17/11/15,批号:18T1110A,失效日期:20/11/14)。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的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已当场扣押。

  经查,1、“三金片”是2020年04月29日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能提供销售出库单(单据编号XHC000002096431),批号190722,购进价格是25.8元/盒,共购进30盒774元,销售价格28.4元/盒,在现场扣押了19盒,货值539.6元。调取药房电脑系统,2021年4月13日至7月7号出库记录(凭处方)10盒,2021年8月1日出库了20盒,2021年7月22日执法人员把剩余的“三金片”全部扣押后,药房负责人杨怀慈出库(下账)20盒,其中有1盒6月份时候同事需要就给同事了,没有出库(处方)记录。

  “硫糖铝咀嚼片”是2019年12月20日从云南国药控股东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能提供销售清单(单据号XG19122000027),批号449003,购进价格是7元/瓶,共购进30瓶210元,销售价格8.05元/瓶。药房负责人杨怀慈在2021年3月1日出库(下账),共出库了22瓶,现场查获的1瓶是杨怀慈自己留下用,货值8.05元。

  2、中药饮片“五加皮”和“乌梢蛇”是陈金树托朋友(李中红)从中药材市场买来给另一个朋友泡酒的治疗风湿病用的,共购买了“乌梢蛇”1kg、“五加皮”2kg,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买来后一直放在中药房,这两种中药饮片当时是药房负责人杨怀慈不知道情况就把这两种中药饮片录入了医院药房系统里(录入时自行填入批号,“五加皮”批号20190925,数量2kg,销售价0.0845元/g;乌梢蛇”批号20191201,数量1kg),“乌梢蛇”(批号20191201)出库了2次(2021年7月19日出库75g,销售价0.8645元/g,出库金额64.84元;2021年7月18日出库135g,销售价0.8645元/g,出库金额116.7元),“五加皮”没有出库记录。

  3、注射室里面摆放的过期医疗器械,在陈国清(原凤庆长安医院院长)移交时没有交下给当事人任何的单据,因当初是和原凤庆长安医院是一次性盘过来的,没有具体进行清单和移交,故无法计算货值。经询问你医院护士彭万婵,除将过期棉签拿来做紫外线灯消毒使用外,其他过期医疗器械在她管理过程(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中未使用过。

  4、你医院未能提供上述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登记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林国铭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法定代表人林国铭的身份事实。

  3、委托书1张,陈金树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林国铭委托陈金树处理此次你医院使用过期药品、医疗器械相关事宜的事实。

  4、2021年7月22日现场检查照片7张,销货清单(时间为2021年6月6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过期药品、医疗器械,无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中药材的事实。

  5、“凤庆长安医院采购入库单”打印件3张,证明你医院购进“硫糖铝咀嚼片”(入库单号:76844,批号449003,数量30瓶),“五加皮”(入库单号:84133,批号20190925,数量2kg)和“乌梢蛇”(入库单号:84236,批号20191201,数量1kg)的事实。

  6、“凤庆长安医院药品出库单”打印件1张,药房电脑系统“三金片”出库汇总照片1张,证明你医院销售批号190722的“三金片”10盒,2021年8月1日出库批号190722的“三金片”20盒,2021年7月8日起该批“三金片”未使用的事实。

  7、“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合法资质证照等相关材料1份共16页,“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复印件1张,单据号:XHC000002096431,发货日期:2020-04-49,证明你医院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190722的“三金片”30盒的事实。

  8、“云南国药控股东昌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1张,单据号:XG19122000027,开单日期2019/12/20,证明你医院从“云南国药控股东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449003的“硫糖铝咀嚼片”30瓶的事实。

  9、你医院药房管理人杨怀慈提供的2021年3月份效期(报废)手工单照片1张,“凤庆长安医院药品出库单”打印件1张(领单号:38959,出库日期:2021-04-01),证明批号为449003的“硫糖铝咀嚼片”22瓶已登记报废和在药房系统已出库的事实。

  10、你医院药房电脑系统记录照片2张,证明“乌梢蛇”(批号20191201)出库了2次(2021年7月19日出库75g,销售价0.8645元/g,出库金额64.84元;2021年7月18日出库135g,销售价0.8645元/g,出库金额116.7元)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1年9月27日向你医院送达《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罚告〔2021〕26号),本局拟对你医院作出减轻处罚的告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29日提交“行政处罚反馈意见”,内容主要为:认可本局认定的事实和处罚依据,但现无力承担,因目前你医院已被相关部门停业整顿、罚款,欠房租及员工工资,共计40多万元,请我局免于处罚。经我局研究,结合你医院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决定对你医院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1、你医院使用无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的中药饮片“乌梢蛇”和“五加皮”的行为,经调查该两种中药饮片在中药材市场上购买,未能提供购进单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的规定。构成从未取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违法行为。

  2、你医院使用上述过期药品“三金片”、“硫糖铝咀嚼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

  3、你医院使用上述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灭菌棉签”、“医用自粘无菌敷贴”、“可吸收性外科缝线”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你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本应服务、方便群众,守住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底线,但是在管理过程中,未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未能认真履行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开展检查,未做购进验收、销售记录,未能提供安全的就医环境,有使用过期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鉴于你医院接手原凤庆长安医院时间不长,医院主要负责人对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不熟悉,管理不到位,造成上述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期间,一是你医院主动配合,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你医院困难现状及负债情况、经营地属于边疆及经济落后地区、因疫情遭受经济萧条影响等情节;二是凤庆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凤庆县卫生健康局已对你医院违法行为作出停止医保业务,停业整顿及罚款等行政处罚;三是目前还欠医务人员工资及房租;四是属初次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符合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的情形。

  综上,1、你医院从未取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对你医院从未取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违法行为,我局作出减轻处罚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中药饮片“乌梢蛇”1袋(0.81kg),“五加皮”1袋(0.41kg),没收违法所得181.54元,并处罚款5000.00元。

  2、你医院使用过期药品“三金片”、“硫糖铝咀嚼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对你医院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作出减轻处罚为:责令你医院对使用的药品开展自查,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购进验收、销售、不合格药品登记等记录。没收过期药品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金片”19盒和重庆科瑞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硫糖铝咀嚼片”1瓶。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3、你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灭菌棉签”、“医用自粘无菌敷贴”、“可吸收性外科缝线”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你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灭菌棉签”、“医用自粘无菌敷贴”、“可吸收性外科缝线”的违法行为,我局作出减轻处罚为:责令你医院对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自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好购进验收、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登记等记录;没收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灭菌棉签”15包,“医用自粘无菌敷贴”22包和“可吸收性外科缝线”4包;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结合你医院上述依法符合减轻处罚的情节,经本局研究,现责令你医院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对其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开展自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好购进验收、销售、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登记等记录。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购进的中药饮片“乌梢蛇”1袋(0.81kg),“五加皮”1袋(0.41kg),没收违法所得181.54元。

  2、没收过期药品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金片”19盒和重庆科瑞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硫糖铝咀嚼片”1瓶。

  3、没收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灭菌棉签”15包,“医用自粘无菌敷贴”22包和“可吸收性外科缝线”4包。

  4、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壹万贰仟元)。

  合计金额共12181.54元(壹万贰仟壹佰捌拾壹元伍角肆分),依法上缴国库。

  你医院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凤庆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平路中段)。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0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凤市监202126

行政处罚

当事人基本情况

凤庆县长安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921325307975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国铭。

违法行为类型

药品、医疗器械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购进的中药饮片乌梢蛇1袋(0.81kg),五加皮1袋(0.41kg),没收违法所得181.54元

2、没收过期药品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金片19盒和重庆科瑞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硫糖铝咀嚼片1瓶。

3、没收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灭菌棉签15包,医用自粘无菌敷贴22包和可吸收性外科缝线4包。

4、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壹万贰仟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8

备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