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凤庆县人民政府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模式

凤庆县农业农村局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告知书

来源:凤庆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凤庆县农业农村局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0-18     点击率:

全县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现就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告知如下:

一、合格证的实施主体及范围

(一)合格证的开具主体

辖区内蔬菜(含人工种植食用菌)、水果、茶叶、核桃、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为合格证开具主体。

(二)合格证的查验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二、合格证的开具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合格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二)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后方可销售。

三、如何开具合格证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填写纸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开具电子合格证。

(二)合格证应载明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生产者、承诺内容、承诺依据、开证日期等信息。

四、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和进货查验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加强入场查验。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查验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合格证。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合格证等产品质量证明的,须进行抽检或快速检测,检测合格方可入市销售。

(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中用餐单位,应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鼓励优先采购附具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

五、未开具或查验合格证的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的,或者农产品收购者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合格证的,由农业农村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请辖区内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依法依规落实好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具、保存、查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加强进货查验。该告知书发出后,在日常执法监管中,将合格证制度落实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作为重点检查事项,如发现各类主体未按规定开具、保存、查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附件: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

凤庆县农业农村局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