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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酒驾吞噬您绚丽的人生


来源:  作者:公安局  时间:2019-10-2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别让酒驾吞噬您绚丽的人生

  ——致全县机动车驾驶人一封信

  近年来,随着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据统计,目前全县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142863辆,庞大的机动车数量,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出行的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的现象也日益增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机动车日益突出,2019年1-9月份全县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共211起,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44起,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26起,死亡3人。其中一些恶性事故案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从严惩处酒驾行为,遏制酒后肇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梳理了关于酒后驾驶的相关规定,供广大驾驶员学习,旨在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从根源上杜绝酒后驾驶。

  一、关于酒驾的认定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醉酒驾车的测试2004)中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二、法律规定及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员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三、纪律责任追究

  作为公职人员不仅要受到以上法律法规的惩戒,而且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意见》(中办发【2015】10号)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案件当事人系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并提供处理决定及相关证据材料。”

  《临沧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行政刑事处分处罚情况通报制度》(临组发【2015】53号)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及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情况通报文书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向有关部门(单位)送达。情况通报文书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涉案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评优评先、岗位交流调整、职务任免的依据。”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刑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面临“双开”、降低岗位职级或解聘。

  酒后驾车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一旦肇事,驾驶员就既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又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另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判刑还会影响自己以及子女将来的升学就业等。

  时下临近结婚、乔迁、杀猪客等办喜事的黄金季节,酒文化随之盛行,但请您谨记“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为了您的家庭幸福,让我们携手共同抵制酒驾,谨慎驾驶,珍惜我们本该有的绚丽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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