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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凤庆县平河宏发养殖专业合作社)

来源: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时间:2021-06-09     点击率: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凤环责改字〔2021〕003号

  凤庆县平河宏发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0921MA6K4Y5J8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汤银廷

  地址:凤庆县大寺乡平河村委会汤家小组

  2021年3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普洱市凤庆县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在对凤庆县平河宏发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合作社存在以下问题:生产污水未按照环评和排污许可要求,经化粪池处理后进行收集用于农灌,而是排至外环境;新建猪舍部分生产污水未进入化粪池处理,直接排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凤庆县平河宏发养殖专业合作社,2021年3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汤银廷,2021年3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当事人:凤庆县平河宏发养殖专业合作社)》等证据为证。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合作社: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对养殖废弃物进行全面的收集处理并全部资源化利用。

  我局将对你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你合作社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