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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凤庆闽福页岩烧结机制砖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时间:2021-06-10     点击率: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凤环责改字〔2021〕004号

  凤庆闽福页岩烧结机制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158483585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统烈

  地址:凤庆县凤山镇洛星村美女山初制所大门外

  2021年3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普洱市凤庆县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在对凤庆闽福页岩烧结机制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喷淋碱液脱硫装置)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州(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凤庆闽福页岩烧结机制砖有限公司,2021年3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陈统烈,2021年3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当事人:凤庆闽福页岩烧结机制砖有限公司)》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稳定运行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若在后督察过程中,仍发现你公司还存在类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实施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