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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清易百汇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时间:2021-06-11     点击率: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凤环责改字〔2021〕006号

  福清易百汇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3CUQT5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严平燕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鼎辉财富广场1号楼1层1号—2

  2021年3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普洱市凤庆县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在对云县至凤庆县高速公路工程安石隧道进口拌合站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安石隧道进口拌合站生产污水主要为罐车清洗水和场地清洗水,收集进入三级沉淀池处理后经第三级沉淀池排口直排到外环境(安庆河)内,未按照环评相关要求对生产废水进行收集处理后回用。

  经核查,2020年11月13日,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凤高速公路二合同段总承包部与福清易百汇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安石隧道(进口端)工程机械施工合同》(编号:YFGS2—LW—055),对安石隧道洞口工程、洞身开挖及初期支护、二衬、隧道路面等工程进行了分包。故安石隧道进口拌合站使用权及相应环保责任归福清易百汇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安石隧道进口拌合站,2021年3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陈平,2021年3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当事人:福清易百汇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于2021年6月13日前拆除现场检查时发现的安石隧道进口拌合站第三级沉淀池排口。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若发现你公司存在逾期不拆除等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违法设置的废水排放口进行强制拆除,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公司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将对你公司实施停产整治。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