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凤庆县人民政府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应急罚〔 2021〕2号

来源:      作者: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1-06-19     点击率: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应急罚〔 2021〕2号

  被处罚单位:大理州自氏德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凤庆县洛党云凤石场

  地  址: 凤庆县洛党镇永和村施家组  邮政编码: 675901

  法定代表人:  普荣富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51****8887违法事实及证据: 对临沧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台账不健全,无安全隐患排查台账。证据: 1、现场检查记(临应急检记〔2021〕FG001号)1份;2询问笔录3份;3、关于对大理州自氏德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凤庆县洛党云凤石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调查报告;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临应急管责改〔2021〕12号)1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和第五款“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七款“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凤庆支行营业室(凤庆县财政局),账号 24-179701040004499(县应急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凤庆县 人民政府或者临沧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凤庆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6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