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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凤环责改字〔2023〕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作者:     时间:2023-03-15     点击率:

凤庆县干马村生态养殖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世强

地址:凤庆县郭大寨乡干马村杨家林河旁

2023年2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凤庆县干马村生态养殖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2023年2月1i u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周世强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你合作社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猪养殖区产生的畜禽粪污经粪污收集池收集后,未及时处置和利用,导致粪污通过收集池底部的两根排污管以及收集池的缺口排出,经过养殖区南侧约200米长的天然明沟排入杨家林河,后汇入雅琅河。

同时,你合作社于2020年6月12日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053092100000032),登记备案的“建设内容及规模”为:生猪年存栏1000头,年出栏量5000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正版)》的规定,你合作社登记备案的养殖规模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法报批。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周世强)(2023年2月1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以及现场照片证据等为证。

你合作社“生猪养殖区产生的畜禽粪污经粪污收集池收集后,未及时处置和利用,导致粪污通过收集池底部的两根排污管以及收集池的缺口排出,经过养殖区南侧约200米长的天然明沟排入杨家林河,后汇入雅琅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你合作社“于2020年6月12日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053092100000032),登记备案的‘建设内容及规模’为:生猪年存栏1000头,年出栏量5000头。”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之规定。

在现场勘察、调查询问当事人的基础上,我局向凤庆县农业农村局调取了你合作社养殖规模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你合作社近两年的实际养殖规模达不到备案的养殖规模(生猪年存栏1000头,年出栏量5000头)。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的规定,我局将在“凤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布你合作社取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053092100000032)无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合作社:

1.根据近几年的实际养殖规模,限期于2023年3月15日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https://beian.china-eia.com/)”重新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立即将粪污收集池内设置的两根排污管和缺口进行封堵,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粪污等固体废物,严禁外排。

我局将对你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若你合作社逾期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若你合作社拒不整改,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报凤庆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合作社停业或者关闭。

如你合作社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