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凤庆县人民政府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 正文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凤环责改字〔2023〕4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作者:     时间:2023-03-16     点击率:

凤庆县丰源石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国彬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洛党镇洛党村立勒小组

2023年2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凤庆县丰源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的大白岩采石场弃土洗沙场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当日对你公司的现场负责人付全德开展了调查询问;2023年2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国彬开展了行政执法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由你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的大白岩采石场弃土洗沙场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21年1月正式投入生产运行。2、2023年2月15日现场检查时,由你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的大白岩采石场弃土洗沙场生产线建设项目洗砂生产线正常生产,对成品石粉进行筛分清洗,沉淀池底泥提升泵垫圈损坏,部分生产废水外溢,直接进入凤庆河,致使凤庆河河水浑浊。3、2023年2月15日现场检查时,由你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的大白岩采石场弃土洗沙场生产线建设项目生产线操作人员只开启一台抽水泵,经过沉淀池处理过的生产废水量大于抽水量,致使清水池生产废水外溢,直接进入凤庆河。4、截至2023年2月20日,由你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的大白岩采石场弃土洗沙场生产线建设项目仍未自行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付全德)(2023年2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蒋国彬)(2023年2月2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凤庆县丰源石料有限公司)》《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凤庆县丰源石料有限公司)》《洛党供电所电费单(凤庆县丰源石料有限公司)》以及现场照片证据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1、立即对提升泵损坏的垫圈进行更换,保证提升泵的正常运行;根据生产状况开启抽水泵,保证清水池中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于生产过程,杜绝出现生产废水外排情况;加强环保设施运维管理,杜绝出现生产废水跑冒滴漏。

2、限期于2023年6月30日前,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完成大白岩采石场弃土洗沙场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若你公司拒不改正大白岩采石场弃土洗沙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报凤庆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公司关闭大白岩采石场弃土洗沙场。

若你公司逾期未完成大白岩采石场弃土洗沙场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继续进行生产加工,我局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