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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凤庆县路山养殖专业合作社)

来源: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时间:2021-06-23     点击率: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字〔2021〕002号


  凤庆县路山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0921083278402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永萍

  地址:凤庆县大寺乡路山村查家组

  凤庆县路山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普洱市凤庆县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在对凤庆县路山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养殖过程中产生猪粪、尿液、生产区冲洗地板水未通过化粪池和沼气池处理,排入厂区周边沟渠眼观呈黄褐色,废水排放异常。属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凤庆县路山养殖专业合作社,2021年3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段永萍,2021年3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当事人:凤庆县路山养殖专业合作社)》等证据为证。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告字〔2021〕002号)告知你合作社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合作社于2021年6月15日向我局提出了以下申辩意见:1.执法组检查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整改。2.合作社是从农家养殖发展而来,针对粪水等的收集处理的重要性认识不高,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并非主观故意。3.请求降低罚款额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合作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况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等的规定,鉴于在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合作社立即采取了措施进行整改,对生态环境没有造成特别大的影响,以及受疫情的影响整个社会经济刚复苏起步,生猪及蛋鸡养殖行业不景气等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采纳你合作社的申辩意见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合作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肆拾元(¥7,34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合作社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 户 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    号:2417020101004679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凤环罚字〔2021〕002号)罚没款项”。同时,请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或照片)反馈给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