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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凤庆县平河宏发养殖专业合作社)

来源: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时间:2021-06-23     点击率: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字〔2021〕003号

  凤庆县平河宏发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0921MA6K4Y5J8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汤银廷

  地址:凤庆县大寺乡平河村委会汤家小组

  凤庆县平河宏发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普洱市凤庆县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在对凤庆县平河宏发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污水未按照环评和排污许可要求,经化粪池处理后进行收集用于农灌,而是排至外环境;新建猪舍部分生产污水未进入化粪池处理,直接排至外环境。属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凤庆县平河宏发养殖专业合作社,2021年3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汤银廷,2021年3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当事人:凤庆县平河宏发养殖专业合作社)》等证据为证。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告字〔2021〕003号)告知你合作社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合作社于2021年6月15日向我局提出了以下申辩意见:1.于2021年3月24日开始进行整改,29日整改完成,新建污水收集池38立方米,购置污水泵2台;已执行责改要求,全面整改完成。2.已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将充分吸取教育。3.请求降低行政处罚额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合作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况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等的规定,鉴于在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合作社立即新建污水收集池38立方米,购置污水泵2台,采取措施进行了整改,对生态环境没有造成特别大的影响,以及受疫情的影响整个社会经济刚复苏起步,生猪养殖行业不景气等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采纳你合作社的申辩意见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合作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陆仟叁佰陆拾元(¥6,36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合作社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 户 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    号:2417020101004679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凤环罚字〔2021〕003号)罚没款项”。同时,请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或照片)反馈给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