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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凤庆闽福页岩烧结机制砖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时间:2021-06-23     点击率: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字〔2021〕004号

  凤庆闽福页岩烧结机制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158483585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统烈

  地址:凤庆县凤山镇洛星村美女山初制所大门外

  凤庆闽福页岩烧结机制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普洱市凤庆县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正在生产,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喷淋碱液脱硫装置)未运行。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关于“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州(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凤庆闽福页岩烧结机制砖有限公司,2021年3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陈统烈,2021年3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当事人:凤庆闽福页岩烧结机制砖有限公司)》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告字〔2021〕00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我局提出了如下申辩意见:1.当天因抽水泵抽水水位不足无法正常喷淋,故暂停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喷淋碱液脱硫装置),并非主观故意违法。2.迅速调集人力排除故障,当天下午所有漏水点全部排除并于16点36分启动正常运行防治设施。3.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吸取教育,恳请酌情处理。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况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等的规定,鉴于在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公司认错态度端正,当日排除设备问题,使设施正常运行,及时消除了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实际情况。我局审查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不采纳你公司提出的第1点申辩意见,同时,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的申辩意见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 户 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    号:2417020101004679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凤环罚字〔2021〕004号)罚没款项”。同时,请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或照片)反馈给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