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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凤庆县吉通商混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时间:2021-06-23     点击率: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字〔2021〕005号

 

       凤庆县吉通商混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1594579573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大友

  地址:凤庆县洛党镇厚丰村

  凤庆县吉通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2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普洱市凤庆县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环评要求你公司产生的生产废水经过沉淀、澄清处理后用于生产不外排,但你公司设5个废水排放口,位置分别为沉淀池上4个、厂区变压器旁1个,厂区搅拌机废水和搅拌车清洗废水部分通过私设排水口外排至厂区西北方的沟渠汇入迎春河,现场检查时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属违法设置废水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凤庆县吉通商混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2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李大友,2021年3月2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当事人:凤庆县吉通商混有限责任公司)》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告字〔2021〕00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等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设置废水排放口的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 户 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    号:2417020101004679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凤环罚字〔2021〕005号)罚没款项”。同时,请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或照片)反馈给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