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凤 )应急管罚〔2021〕1—1 号
被处罚人: 王勇 性别: 男 年龄:48 联系电话:1508******2
所在单位:凤庆县丰源石料有限公司
职务:法人 单位地址:凤庆县洛党镇洛党村立勒小组邮编:6759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凤庆县丰源石料有限公司 “5.24” 生产安全事故中,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能对从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和违章违规冒险作业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不够,措施不完善,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对事故负有安全生产主要领导责任。证据:1、洛党镇事故报告1份;2、询问笔录6份(付全德、赵映文、郭启林、彭永强等);3、现场事故照片6张,视频光碟1盘;4、凤庆县洛党镇丰源石料有限公司“5·2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凤庆县财政局罚没收入代缴专户,账号 24-179701040004499(县应急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凤庆县司法局或者临沧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凤庆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凤庆县应急管理局(公章)
2021年8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