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凤庆县人民政府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 正文

凤庆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凤庆县丰源石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作者: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1-08-02     点击率: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凤)应急罚〔2021〕3号

  被处罚单位:凤庆县丰源石料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洛党镇洛党村立勒小组   邮编: 6759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勇职务: 法人联系电话: 15087*****22

  违法事实及证据:在“5.24”事故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控机制不落实,机械设备防护栏和防护设备设施未符合相关规范,不能满足现场生产作业的需求,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缺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各类台账和痕迹档案不健全,对员工违章违规冒险作业未能及时制止,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责任。证据:1、洛党镇事故报告1份;2、询问笔录6份(付全德、赵映文、郭启林、彭永强等);3、现场事故照片6张;4、凤庆县洛党镇丰源石料有限公司“5·2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违反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凤庆支行(凤庆县财政局),账号  24-179701040004499(县应急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凤庆县司法局或者临沧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凤庆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凤庆县应急管理局(公章)

  2021年8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