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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凤市监罚〔2021〕92号)

来源: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12-06     点击率:

当事人: 凤庆县大众医疗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921MA6MTXLMX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正荣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3352219******0015

联系电话:135******65

联系地址: 凤山镇凤城武烈街97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3月16日,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对凤庆县大众医疗所进行监督检查,在该诊所内不同位置药柜、药架上发现超过有效期药品9种。分别是:1.“附桂骨痛片”9盒,规格48片/盒,生产日期2018.09.05,批号180902,有效期至2021.02,生产商:安国市天下康制药有限公司;2. “镇脑宁胶囊”2盒,规格60粒/盒,生产日期2018.03.16,批号180325,有效期至2021.02,生产商: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3. “十七味寒水石丸”4盒,规格12丸/盒,生产日期2019.01.20,批号20190104,有效期至2020.06,生产商:青海琦鹰汉藏生物制药有限公;4.“眼胺肽滴眼液”6盒,规格5ml:2支/盒,生产日期2018.5.31,批号180501,有效期至2020.04,生产商:江苏普华克胜药业有限公司;5.“小儿解表颗粒”3盒,规格12袋/盒,生产日期2018.3.4,批号180307,有效期至2021.02,生产商: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6. “三清片”2盒,规格24片/盒,生产日期2019.01.02,批号20190101,有效期至2020.12,生产商:深圳市康泰制药有限公司;7.“萘普生注射液”4盒,规格2ml:6支/盒,生产日期2017.05.09,批号20170501,有效期至2020.04,生产商:湖北兴华制药有限公司;8.“注射用酒石酸吉他霉素”27支,规格20万单位/支,生产日期2017.07.13,批号B1707006-2,有效期至2020.07.12,生产商:哈药集团制药总厂;9.“维生素B1注射液”7支,规格2ml:100mg/支,生产日期2017.10.31,批号20171001,有效期至2019.09,生产商:楚雄和创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者李正荣未能提供上述9种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及相关登记记录,执法人员及时汇报后,经局领导批准,现场对上述9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财物清单》,凤市监物清〔2021〕21号)。整个检查过程在经营者李正荣的配合参与下进行,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和对检查过程进行部分拍照取证,经营者李正荣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进一步调查,在当事人医疗所查获的9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共计553.00元(大写:伍佰伍拾叁元整),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除3月16日销售给一名消费者一盒 “乙酰螺旋霉素片”(售价2元)外,其他的未作销售和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1年3月21日向我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陈述了当事人年老多病、家庭困难和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工作以及今后如何整改等情况,请求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减轻处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其提出的申请请求作部分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凤庆县大众医疗所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凤庆县大众医疗所现场查获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及其扣押超过有效期9种药品的品种、数量;

3.凤庆县大众医疗所《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租房协议》和经营者李正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凤庆县大众医疗所经营主体资格等基本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凤庆县大众医疗所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及进购渠道等事实;

5.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查获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

6.《减轻处罚申请》1份,证明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等情况。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向凤庆县大众医疗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罚告〔2021]92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并立即对在售和使用的药品进行排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售出的超过有效期药品数量少,社会危害较小,且案发后能及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得到对方谅解,主观上不存在违法故意,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作销毁处理;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大写:贰元整);

三、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以上二、三两项合计人民币20002.00元(大写:贰万零贰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凤庆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平路中段)。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凤市监罚〔2021〕92号

行政处罚

当事人基本情况

凤庆县大众医疗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921MA6MTXLMX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正荣

违法行为类型

药品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作销毁处理;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大写:贰元整);3、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日期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9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