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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凤环责改字〔2023〕5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3-22     点击率:

云南小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瑞华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拓东路岔街13号集丰岔街写字楼406号

2023年2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小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临沧市北河(大兴)水电站工程混凝土拌和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23年2月15日对你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方灿开展了调查询问,2023年2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陈云强开展了行政执法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临沧市北河(大兴)水电站工程混凝土拌和站先后将16吨左右生产混凝土废料擅自倾倒在拌合站北面挡墙外,直接进入拌合站紧邻的凤庆河,混凝土废料堆积凝固在凤庆河靠近拌合站一边河岸。2、2023年2月22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对倾倒堆积在河岸的混凝土进行了清理,但清理不完全:拌合站北面挡墙外凤庆河河岸原堆积的混凝土废料部分未清理,搅拌运输车清洗系统旁凤庆河河道堆积凝固的混凝土废料未清理,倾倒在凤庆河河道的沉淀池沉积物部分未清理。致使仍有大量混凝土废料和沉淀池沉积物在拌合站外围沿凤庆河河岸及河道堆积。3、你公司临沧市北河(大兴)水电站工程混凝土拌和站将搅拌运输车清洗废水、生活污水4级沉淀池清掏出的沉积物堆放在沉淀池周边,部分沉淀池沉积物倾倒在凤庆河河道,痕迹明显。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1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方灿)(2023年2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2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陈云强)(2023年2月2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云南小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以及现场照片证据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向凤庆河倾倒混凝土废料的行为;

2.限期于2023年4月10日前对倾倒堆积凝固在凤庆河河岸及河道的混凝土废料和沉淀池沉积物进行清理。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若你公司拒不改正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行为,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的规定,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