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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凤环责改字〔2023〕6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3-22     点击率:

云县金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9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学刚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爱华社区瓶罐窑

2023年2月2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云县金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临沧市北河(大兴)水电站工程项目临时配套工程临沧市北河(大兴)水电站工程混凝土拌和站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拌合站存在以下问题:1、拌和站拌合系统冲洗废水以及车辆和厂区地面冲洗废水沿厂区流淌,大部分废水流淌至施工过河便道路口处后沿便道往下流,进入凤庆河。现场对流入凤庆河的废水用pH试纸进行检测,废水pH值为11以上。2、环评文件要求拌合系统冲洗废水进入沉淀池处理后,清水及沉砂回用。2023年2月23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临沧市北河(大兴)水电站工程混凝土拌和站拌合系统冲洗废水、罐车清洗废水以及车辆和厂区地面冲洗废水收集池(同时用于出入车辆车轮清洗)边缘损坏,大部分废水通过损坏位置流出,直接进入凤庆河。现场对流入凤庆河的废水用pH试纸进行检测,废水pH值为10以上。3、2023年2月23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临沧市北河(大兴)水电站工程混凝土拌和站4级沉淀池清水回用管道已断裂,回用系统已不具备回用作用。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2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陈云强)(2023年2月2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方灿)(2023年2月2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云县金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及现场照片证据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之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责令你公司限期于2023年4月10日前,建设完善混凝土拌和站场地废水收集沉淀池、进出车辆冲洗设施及废水收集沉淀池,同时建设完善沉淀池废水回用设施,施工期混凝土拌和系统废水采用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禁止外排。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若你公司拒不改正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行为,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我局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临沧市北河(大兴)水电站工程项目建设。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