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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来源:      作者: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0-07-01     点击率:

林自国

经查,你在凤庆县云凤高速公路安石隧“11·26”重大涌水突泥事故中,作为贵州百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劳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3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3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3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576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凤庆县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凤庆县应急管理局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梧路中段卫健局办公大楼七楼

联系人:范联顺联系电话:0883—4218154邮编:   675900

                  凤庆县应急管理局(公章)

                      2020年71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