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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南省凤庆糖业集团营盘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时间:2021-06-09     点击率: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凤环责改字〔2021〕001号


  云南省凤庆糖业集团营盘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1797244757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智

  地址:凤庆县营盘镇营盘村德胜街

  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普洱市凤庆县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在对云南省凤庆糖业集团营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危废暂存间设置不规范:未做防渗,未建设导流沟及收集池,危险废物(监测废液、废矿物油)与杂物混装,台账记录不规范(无出入库交接记录),危险废物标识不规范,有1桶25公斤的危险废物(监测废液)露天堆放于暂存间门口。2.公司有Ⅳ类放射源铯(137)4枚,未按要求开展辐射监测。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州(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凤庆糖业集团营盘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苏忠勇,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当事人:云南省凤庆糖业集团营盘有限责任公司)》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1.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章危险废物”等的规定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各项工作。

  3.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要求,每年对Ⅳ类放射源铯(137)相关场所进行至少一次的辐射监测。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