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凤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确认凤庆县人民政府茶叶办公室享有《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授予的栽培型古茶树保护管理行政处罚权和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就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凤庆县人民政府茶叶办公室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三)法定代表人:胡文君
(四)单位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平路农业局3楼
(五)邮政编码:675900
(六)投诉举报电话:4212232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庆县人民政府发展生物产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凤政办发〔2011〕120号)。
凡在凤庆县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组织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其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并予以公告。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公告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投诉。
凤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电话:4212972。
凤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