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凤庆县人民政府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 正文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字〔2023〕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作者:     时间:2023-04-11     点击率: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字〔2023〕3号

云县金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9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学刚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爱华社区瓶罐窑

云县金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2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临沧市北河(大兴)水电站工程项目临时配套工程临沧市北河(大兴)水电站工程混凝土拌和站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拌合站存在以下问题:1、拌和站拌合系统冲洗废水以及车辆和厂区地面冲洗废水沿厂区流淌,大部分废水流淌至施工过河便道路口处后沿便道往下流,进入凤庆河。现场对流入凤庆河的废水用pH试纸进行检测,废水pH值为11以上。2、环评文件要求拌合系统冲洗废水进入沉淀池处理后,清水及沉砂回用,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临沧市北河(大兴)水电站工程混凝土拌和站拌合系统冲洗废水、罐车清洗废水以及车辆和厂区地面冲洗废水收集池(同时用于出入车辆车轮清洗)边缘损坏,大部分废水通过损坏位置流出,直接进入凤庆河。现场对流入凤庆河的废水用pH试纸进行检测,废水pH值为10以上。3、你公司临沧市北河(大兴)水电站工程混凝土拌和站4级沉淀池清水回用管道已断裂,回用系统已不具备回用作用。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2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陈**)》(2023年2月2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方*)》(2023年2月2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云县金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及现场照片证据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我局递交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书》,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你公司高度重视存在问题,安排专人负责购买砖块、水管等材料对原有的围挡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督导。2.组织专班对拌合站废水回用系统及砼运输车清洗废水沉淀池等设施进行整改改进,通过整改措施形成一整套回流系统,实现了废水集中到废水池至沉淀池再通过压力水管到拌合系统循环利用,避免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凤庆河。3.你公司内部做出对拌合站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公司内部批评教育,并对相关责任人降职降薪,调离相关岗位的处罚决定。4.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第一时间主动进行整改,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请求我局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并给予减轻处罚。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1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告字〔2023〕6号)、2023年3月1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送达回证》以及《云县金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之规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及时对围挡设施、废水回用系统、砼运输车清洗废水沉淀池设施进行整改,做到废水循环利用,积极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项,《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云环通〔2022〕158号)文件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等的规定,同时综合考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发展困难等实际情况。我局审查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凤环罚字〔2023〕3号)罚没款项”。同时,请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或照片)反馈给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