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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字〔2023〕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作者:     时间:2023-04-11     点击率: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字〔2023〕4号

云南小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瑞华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拓东路岔街13号集丰岔街写字楼406号

云南小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临沧市北河(大兴)水电站工程混凝土拌和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23年2月15日对你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方灿开展了调查询问,2023年2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陈云强开展了行政执法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023年2月14日你公司临沧市北河(大兴)水电站工程混凝土拌和站先后将16吨左右生产混凝土废料擅自倾倒在拌合站北面挡墙外,直接进入拌合站紧邻的凤庆河,混凝土废料堆积凝固在凤庆河靠近拌合站一边河岸。2、2023年2月22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对倾倒堆积在河岸的混凝土进行了清理,但清理不完全(拌合站北面挡墙外凤庆河河岸原堆积的混凝土废料部分未清理,搅拌运输车清洗系统旁凤庆河河道堆积凝固的混凝土废料未清理,倾倒在凤庆河河道的沉淀池沉积物部分未清理),致使仍有大量混凝土废料和沉淀池沉积物在拌合站外围沿凤庆河河岸及河道堆积。3、2023年2月22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临沧市北河(大兴)水电站工程混凝土拌和站将搅拌运输车清洗废水、生活污水4级沉淀池清掏出的沉积物堆放在沉淀池周边,部分沉淀池沉积物倾倒在凤庆河河道,痕迹明显。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1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方*)(2023年2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2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陈**)(2023年2月2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云南小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以及现场照片证据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提交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书》,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你公司高度重视存在问题,及时安排人员对倾倒的混凝土进行清理,确保以后的混凝土不会再次倒入河边。2.你公司内部做出对拌合站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公司内部批评教育,并对相关责任人降职降薪,调离相关岗位的处罚决定。3.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第一时间主动进行整改,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特请求我局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并给予减轻处罚。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1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告字〔2023〕5号)、2023年3月1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送达回证》以及《云南小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违法行为发现后你公司及时对倾倒堆积凝固在凤庆河河岸及河道的混凝土废料和沉淀池沉淀物进行清理,积极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项,《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云环通〔2022〕158号)文件精神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等的规定,我局审查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2417xxxxxxxx46140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凤环罚字〔2023〕4号)罚没款项”。同时,请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或照片)反馈给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