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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字〔2023〕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作者:     时间:2023-04-11     点击率: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字〔2023〕5号

凤庆县丰源石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国彬

地址:临沧市凤庆县洛党镇洛党村立勒小组

凤庆县丰源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的大白岩采石场弃土洗沙场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当日对你公司的现场负责人付全德开展了调查询问;2023年2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国彬开展了行政执法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由你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的大白岩采石场弃土洗沙场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21年1月正式投入生产运行。2、2023年2月15日现场检查时,由你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的大白岩采石场弃土洗沙场生产线建设项目洗砂生产线正常生产,对成品石粉进行筛分清洗,沉淀池底泥提升泵垫圈损坏,部分生产废水外溢,直接进入凤庆河,致使凤庆河河水浑浊。3、2023年2月15日现场检查时,由你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的大白岩采石场弃土洗沙场生产线建设项目生产线操作人员只开启一台抽水泵,经过沉淀池处理过的生产废水量大于抽水量,致使清水池生产废水外溢,直接进入凤庆河。4、截至2023年2月20日,由你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的大白岩采石场弃土洗沙场生产线建设项目仍未自行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付**)(2023年2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蒋国彬)(2023年2月2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凤庆县丰源石料有限公司)》《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凤庆县丰源石料有限公司)》《洛党供电所电费单(凤庆县丰源石料有限公司)》以及现场照片证据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环境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针对存在问题,你公司诚恳接受存在的事实,并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限措施,及时组织整改,已完成提升泵损坏垫圈的更换,要求班组长严格执行对机器设备的检查,并根据生产状况开启抽水泵,确保清水池中的生产废水全部回收用于生产,杜绝生产污水外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已联系相关验收部门开展验收工作,将于限定期限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2.凤庆县洛党镇洛党村大白岩采石场前期是作为省道S312线云县至凤庆一级公路建设项目而设置的临时采石场,后期经报县政府同意又作为云县至凤庆高速公路工程的临时采石场。在此期间为满足工程进度的需求,你公司投入大量的生产设备和生产人员,进行大规模生产,高速公路竣工后,你公司接到《停采通知书》,且已按相关要求停止开采作业。你公司自停工停产以来一直按相关部门的检查要求对矿区遗料废土废渣进行清理,以防地质灾害事故的发生。3.你公司于2020年顺利升为规上企业,累计缴纳税费约800万元,即使在停工停产期间,为完成全县保规任务,该公司在严重亏损状态下,仍克服困难完成纳税申报缴纳工作。4.在艰难的三年疫情防控期间,在停工停产状态下,为降低我县失业率,你公司顶着巨大经营压力,未对现有的20名员工做出裁员处理,也未拖欠在职员工工资。鉴于你公司处于停工状态,没有营业收入,还要保证在职员工的客观实际,特请求我局能切实了解和关切该公司的具体情况,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原则,酌情给予该公司减少或免除处罚金。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告字〔2023〕4号)、2023年3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送达回证》以及《凤庆县丰源石料有限公司关于环境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大白岩采石场弃土洗沙场建设项目已按照环评及批复的要求,配套建设了絮凝剂加药间、生产废水两级沉淀池、预处理沉砂池、清水池、沉淀池底泥压滤机等设施,加之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及时对提升泵损坏的垫圈进行更换并在清水池中增加一台抽水泵,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主动消除环境违法危害后果,同时综合考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发展困难等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项,《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云环通〔2022〕158号)文件精神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等的规定,经我局审查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同意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限期于2023年6月30日前,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完成大白岩采石场弃土洗沙场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2.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其中,对你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罚20万元、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处罚10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2417020101xxxxx40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凤环罚字〔2023〕5号)罚没款项”。同时,请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或照片)反馈给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