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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字〔2023〕6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作者:     时间:2023-04-11     点击率: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字〔2023〕6号

凤庆县干马村生态养殖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世强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郭大寨乡干马村杨家林河旁

凤庆县干马村生态养殖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凤庆县干马村生态养殖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以下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生猪养殖区产生的畜禽粪污经粪污收集池收集后,未及时处置和利用,导致粪污通过收集池底部的两根排污管以及收集池的缺口排出,经过养殖区南侧约200米长的天然明沟排入杨家林河,后汇入雅琅河。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周世强)(2023年2月1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以及现场照片证据等为证。

你合作社“生猪养殖区产生的畜禽粪污经粪污收集池收集后,未及时处置和利用,导致粪污通过收集池底部的两根排污管以及收集池的缺口排出,经过养殖区南侧约200米长的天然明沟排入杨家林河,后汇入雅琅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合作社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合作社于2023年3月16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环境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提出了如下陈述申辩意见:你合作社承认环境违法事实,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前期生产过程中你合作社认真按照环保要求进行粪污排放,2022年6月份凤庆县农业农村局对你合作社进行干湿分离工程改造,损坏原先收集池,工程未完成即停工,致部分粪水外排,且你合作社经营亏损,无法生产经营,你合作社拟向我单位申请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告字〔2023〕3号)、2023年3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送达回证》以及《凤庆县干马村生态养殖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关于环境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得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对你合作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四条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云环通〔2022〕158号)文件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你合作社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合作社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2417020101xxxxx40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凤环罚字〔2023〕6号)罚没款项”。同时,请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或照片)反馈给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