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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环罚字〔2023〕00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作者:     时间:2023-01-17     点击率:

凤庆县习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1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勐佑镇习谦村

凤庆县习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2月2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独立投资建设的凤庆县习谦荨麻洼石场(含整合矿区)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调查,2022年12月2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受托人**开展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由你公司独立投资建设的凤庆县习谦荨麻洼石场(含整合矿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于2022年11月17日开工建设。2、2022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时,凤庆县习谦荨麻洼石场(含整合矿区)建设项目破碎机房、办公楼、机修房以及1.2公里石灰石胶带输送系统等主体工程已建成,设备已安装完成,正在进行调试生产,凤庆县习谦荨麻洼石场(含整合矿区)建设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为2700万元。3、截至2022年12月29日,凤庆县习谦荨麻洼石场(含整合矿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尚未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未获得相关文件批复。

你公司独立投资建设的凤庆县习谦荨麻洼石场(含整合矿区)建设项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石灰石、石膏开采”的行业分类代码为:B-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的规定:“土砂石开采101(不含河道采砂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你公司的相关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定,存在环评“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2月2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2月2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凤庆县习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现场照片证据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月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告字〔2023〕001号)、2023年1月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凤庆县习谦荨麻洼石场(含整合矿区)建设项目建设;

(二)罚款人民币伍拾捌万捌仟元(¥588,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24170201010******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凤环罚字〔2023〕001号)罚没款项”。同时,请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或照片)反馈给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