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吉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六项规定,不按规定检测车辆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4月7日10时10分,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凤庆大队执法人员接县交通运输局移送的凤庆县吉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云ST3582大众牌小型轿车相关案件线索中,通过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检测车辆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询问笔录等证据。当事人凤庆县吉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六项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二项规定,不按规定检测车辆,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结果:决定给予当事人凤庆县吉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 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五、 处罚时间:2023年4月7日
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凤庆大队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