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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旅典型案件通报(二)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6-26     点击率:

凤庆县国才糖果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2月23日接到投诉人于某举报称其于2月22日其在凤庆县凤城中心农贸市场凤庆县国才糖果店支付了26元购买的大刀肉等三种糖果,在食用后出现拉肚子的情况,发现大刀肉糖果已超过保质期。23日,消费者为进一步证实当事人经营的糖果店销售的大刀肉糖果过期,再次到当事人糖果店购买了一箱(支付货款55元)大刀肉糖果,发现该糖果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7日,保质期150天,已超过保质期一个月零6天”。经查,投诉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属实,并在当事人店内检查发现大刀食品等7种食品超过保质期,报领导批准后依法对超过保质期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凤市监强制【2023】166号),并指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提取相关材料、询问当事人、拍照等方式开展调查。现场当事人能提供进货单据,能提供部分销售记录,获违法所得81.00元,当事人对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事实和查获的过期食品的事实予以认可。当事人在经营食品过程中,未能严格、认真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进货查验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81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4月6日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3〕166号

当事人:凤庆县国才糖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1MA6MW7DN2T

住所(住址):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中心商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吕国才

本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于2月23日接到投诉人于静举报称:“2月22日在凤庆县凤城中心农贸市场凤庆县国才糖果店支付了26元人民币在凤庆县国才糖果店购买了大刀肉等三种糖果,食用后出现拉肚子的情况,发现大刀肉糖果已超过保质期。23日,消费者为进一步证实当事人经营的糖果店销售的大刀肉糖果过期,再次到当事人糖果店购买了一箱(支付货款55元)大刀肉糖果,发现该糖果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7日,保质期150天,已超过保质期一个月零6天”。当日,本局派出执法人员对凤庆县国才糖果店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实。检查中发现,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情况属实,并在当事人店内检查发现大刀食品等7种食品超过保质期,报领导批准后依法对超过保质期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凤市监强制【2023】166号),并指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提取相关材料、询问当事人、拍照等方式开展调查。

经查,在当事人经营的店内销售的1、大刀食品 生产日期:2022.08.17保质期:150天,数量:19箱,单价48.00元/件;2、盒盛源巧克力 生产日:2021.09.01保质期:12个月,数量:2件,单价55.00元/件;3、亲嘴派食品 生产日期2022.08.03保质期:150天,数量:7件,单价48.00元/件;4、老干妈豆鼓 生产日期2022.06.24保质期:12个月,数量:17瓶,单价4.00元/瓶;5、麻辣酱油 生产日期2020.03.11保质期:2年,数量:4瓶,单价3.50元/瓶; 6、新平腌菜 生产日期:2022.02.06保质期: 12个月数量3袋,单价2.80元;7、火锅底料生产日期2021.07.07 保质期: 18个月 ,数量4袋,单价5.50元/袋;均超过包装标注的保质期。上述7种过期食品,货值1470.00元。现场你单位能提供进货单据,能提供部分销售记录,获违法所得81.00元,对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事实和查获的过期食品的事实予以认可。其中,当事人糖果店销售的大刀肉糖果外箱包装标注的保质期是6个月,而拆封后该糖果的实际标注的保质期是150天,涉嫌二次包装或擅自修改保质期的违法行为,表明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职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身份;

3、投诉举报人购买食品微信账单1份2次,证明与当事人购买食品的事实;

4、现场检查图片10页20张,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店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糖果及涉案食品详细信息等事实;

5、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发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检查中当事人相关人员参加检查情况等事实;

6、查扣的财物清单1份,证明销售过期食品的数量及种类;

7、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店内查获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具体情况,以及涉案食品货值,违法所得等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3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凤庆县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凤市监听告〔2022〕167号),当事人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食品过程中,未能严格、认真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进货查验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在监管部门调查期间,积极整改,认真配合调查,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承认错误,认识到位。鉴于当事人的态度和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关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关于同类型案件处罚的规定,经综合考量,为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教育效果相统一的目的,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款(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81.00元(捌拾壹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

2、3两项合计人民币10081.00元(壹万零捌拾壹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账号:5800006173258012,户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平路中段)。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