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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书 凤环不罚字〔2023〕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作者:     时间:2023-06-15     点击率:

凤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3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文生

地址:凤庆县凤山镇稻香路

凤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2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中心投资建设运营的凤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妇幼保健业务综合楼附属用房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当日对你中心的现场负责人***、财务科科长***开展了调查询问,发现你中心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凤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业务综合楼附属用房建设项目于2022年4月正式投入使用。2.截止2023年5月22日,凤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业务综合楼附属用房建设项目仍未自行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2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2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2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凤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及现场照片证据等为证。

你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3年6月5日告知你中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中心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6月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凤环不罚告字〔2023〕1号)、2023年6月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截至2023年6月13日,我局未收到你中心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凤环不罚告字〔2023〕1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中心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中心如果要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中心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告知事项,视为你中心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鉴于你中心凤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妇幼保健业务综合楼附属用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办理环评审批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12533522433115612F001Z),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于2022年4月份调试运行,并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2023年5月25日责令改正后,于2023年5月25日当日按要求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云环通〔2022〕158号)附件1-《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第6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办理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手续,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调试运行一年内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间未超过1个月,企业自行实行关停或者经责令改正后2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文件要求,我局决定对你中心凤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妇幼保健业务综合楼附属用房建设项目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