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凤庆县人民政府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 正文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3〕201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5-12     点击率: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小湾镇桂花村卫生室

法定代表人:毕娟美 主要负责人:李世芹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XXX

本局2023年3月30日在当事人诊疗场所检查发现诊疗室内存放有超过使用有效期药品、未能提供进购发票药品情况,报领导批准后依法对涉案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现场制作文书送达当事人,通过询问当事人、拍照等依法立案调查。

查实: 2023年3月30日,在当事人诊疗场所检查发现:一、药房内操作台、桌柜内存放的1、维生素B6注射液20190702生产,有效期至202206,生产批号:3821012410,数量4支,单价10.00/支,货值40.00元;2、氨茶碱注射液202102生产,有效期至202301,生产批号:202022,数量12支,单价1.00元/支,货值12.00元;3、注射用头孢20210222生产,有效期202301,生产批号:EH0210206,数量2支,单价2.00元/支,货值4.00元;4、盐酸清旋山莨宕碱注射液20200819生产,有效期202207,生产批号:20081906,数量20支,单价3.50元/支,货值70.00元。二、诊疗室存放的1、双氯芬酸钠肠溶片20盒,生产批号:1211015,生产日期:20211024,有效期至:202409,生产企业:辽宁华瑞联合制药有限公司;2、活血状筋胶囊20盒,生产批号:220501,生产日期:20220601,有效期至:202505,生产企业:千海始德堂(鹤壁)制药有限公司。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单据(发票),全部货值480.00元。 上述药品未使用、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小湾镇桂花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在卫生室检查情况,在当事人诊疗场所查获超过使用有效期药品及未能提供进货发票药品的事实;

3、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7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超过使用有效期药品、未能提供药品发票,涉案药品的数量、进购渠道、货值等事实;

4、小湾镇中心卫生院门诊发药单、门诊日志、一般入库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2月23日在诊疗中未使用超过使用有效期药品的事实;

5、云南同云堂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页,证明超过使用有效期药品的进购渠道、数量、批号等事实;

6、图片8页17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查获超过使用有效期药品、未能提供进购发票药品等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3年4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经当事人同意微信送达)《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处告【2023】162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 。

在检查、调查期间,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存在问题,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22〕2号)关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关于同类型案件处罚的规定,经综合考量,为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教育效果相统一的目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在本案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依法查扣的药品;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账号:XXX,户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平路中段)。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5日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凤市监处罚〔2023〕201号

行政处罚

当事人基本情况

小湾镇桂花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XXX,法定代表人:毕娟美,主要负责人:李世芹

违法行为类型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违法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依法查扣的药品;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5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