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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罚〔2023〕171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5-08     点击率:

当事人:凤庆县三岔河镇水田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车文华

2023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水田村卫生室中药房药柜药斗内陈列摆放的桂枝、延胡素、葛根等8种中药饮片超过有效期的情况。报经领导批准后,对卫生室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拍照取证等方式开展全面调查。期间,依法对超过有效期的8种中药饮片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送达相关文书。

经查,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具体为:1、川楝子,批号:C180201,生产日期:2018年2月11日,有效期:2023年2月10日,数量1千克,单价0.034元/克,货值共34元;2、桂枝,批号:C200227001,生产日期:2020年2月27日,有效期:2023年2月26日,数量0.5千克,单价0.011元/克,货值共5.5元;3、葛根,批号:C180101,生产日期:2018年1月22日,有效期:2023年1月23日,数量1千克,单价0.031元/克,货值共31元;4、川芎,批号:C202219002,生产日期:2020年2月19日,有效期:2023年2月18日,数量1千克,单价0.375元/克,货值共37.5元;5、麻黄,批号:C180401,生产日期:2018年4月15日,有效期:2023年4月14日,数量0.3千克,单价0.034元/克,货值共10.2元;6、延胡素,批号:C180101,生产日期:2018年1月10日,有效期:2023年1月9日,数量0.5千克,单价0.109元/克,货值共54.5元;7、前胡,批号:C180101,生产日期:2018年1月18日,有效期:2023年1月17日,数量0.5千克,单价0.069元/克,货值共34.5元;8、淡豆豉,批号:C180101,生产日期:2018年1月4日,有效期:2023年1月3日,数量0.5千克,单价0.018元/克,货值共9元。上述超过有效期中药饮片全部货值共216.2元。通过对处方和药品管理系统检查核对,未能查到上述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在超过有效期后的相关使用记录,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车文华为水田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

2.车文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在水田村卫生室内检查情况、查获8种超过使用有效期的中药饮片;

4.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从水田村卫生室中药房内查获超过使用有效期中药饮片,涉案药品的价格、相关药品信息等事实;

5.图片一组3页,证明查获超过使用有效期药品的情况及相关的药品信息等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在调查期间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并于2023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罚告〔2023〕17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作相应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未能及时的对超过有效期药品进行清理,存放于诊疗场所内继续使用,给诊疗活动、患者健康和基层百姓的生命安全造成潜在的用药安全风险,存在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鉴于在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立即整改的态度和表现,以及办案人员在调查及走访了解的实际情况,可排除主观故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中,关于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关于同类型案件处罚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的原则,通过综合考量,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款(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见财物清单〔2023〕171号);

2、罚款人民币7000.00元(大写:柒千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凤庆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XXX,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平路中段)。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8日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凤市监罚〔2023〕171号

行政处罚

当事人基本情况

凤庆县三岔河镇水田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XXX,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车文华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见财物清单〔2023〕171号);

2.罚款人民币7000.00元(大写:柒千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8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