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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3〕167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5-12     点击率:

当 事 人:鲁自良

根据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本局于2023年2月28日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药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有药品存放、药品经营、进药单据及收款码粘贴等情况。经报领导批准对现场发现的药品依法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文书送达当事人,通过现场检查(有见证人参加)、询问当事人、拍照等依法立案开展调查。

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以来从凤庆县康顺大药房进购药品在自家房屋内进行药品经营,特别是疫情政策调控后,药品经营中呈现进购频次、品种急增的特点。检查发现当事人药品经营场所存放有:1、小儿肠胃康颗粒8盒,规格:25克×12袋,生产批号20201205,生产日期:20201211,有效期:2023.11,生产企业:温州还鹤药业有限公司;2、感冒灵颗粒11盒,规格9袋×10克,生产批号:2211106D,生产日期:20221121,有效期:202410,生产企业: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3、养血安神片5瓶,规格100片/瓶,生产批号:220508,生产日期:20220530,有效期:202504,生产企业: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阿莫西林胶囊11盒,规格:10粒×5板,生产批号:G2207004,生产日期:20220702,有效期:202406,生产企业: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5、香丹注射液11盒;6、柴胡注射液3盒等共56种药品,药品包装标注有价格,全部货值4229.00元,查获进购药品清单20份。在检查、调查中,当事人未能提供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合法许可证照,经证据证明、查实32次药品销售记录,违法所得157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鲁自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参与现场检查的人员、对涉案药品依法采取的措施、现场拍照以及当事人未能提供经营药品的许可合法证件等事实;

3、鲁自良询问笔录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药品进购渠道、经营药品种类、违法所得、未取得经营许可等事实;

4、图片7页14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存放药品情况以及经营现场实际状况等事实;

5、当事人交易微信收入手机截屏图片8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违法所得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3年4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经当事人同意微信送达)《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处告【2023】167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酌情处罚 。

本案中,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在检查、调查期间,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充分认识到了存在的问题,行为的违法,后果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市监法规〔2022〕2号)关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关于同类型案件处罚的规定。经综合考量,为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教育效果相统一的目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依法查扣的药品;

2、没收违法所的1574.00元(壹仟伍佰柒拾肆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

2、3两项合计11574.00元(壹万壹仟伍佰柒拾肆元)依法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账号:XXX,户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平路中段)。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5日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凤市监处罚〔2023〕167号

行政处罚

当事人基本情况

鲁自良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行为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依法查扣的药品;

2.没收违法所的1574.00元(壹仟伍佰柒拾肆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

以上2、3两项合计11574.00元(壹万壹仟伍佰柒拾肆元)依法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5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