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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3】164号

来源: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时间:2023-04-07     点击率:

当 事 人:凤庆县康顺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范围:药品零售;医疗器械零售;保健品零售;消毒剂销售。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金翠

2023年1月11日,本局在节日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药品经营中存在频次、品种、数量等明显超出零售药店正常范围销售药品,在药品存储间存放有超过使用有效期药品且与正常药品混装情况。报经领导批准后对涉案药品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文书送达当事人。2023年1月12日第二次对现场进行了检查,提取当事人相关交易文档及材料。检查现场制作文书、拍照、录像依法记录,投资人李金翠、质量负责人辉志华参加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药品零售经营中,自2019年以来,向3个村卫生室销售药品。具体如下:1、大龙潭村卫生室销售药品14笔,113个品种,交易金额2082.00元;2、棉花林村卫生室销售药品6笔,57个品种,交易金额630.00元;3、柏木村卫生室销售药品7笔,43个品种,交易金额1940.78元,合计违法所得4652.78元,上述卫生室将进购药品用于卫生室的诊疗活动中。

当事人在药品零售经营中,在向鲁某良、鲁某令等11名个人药品交易中,存在持续时间跨度长、频次高、品种多、金额大等特点,超出了零售药店的日常经营范围。经查实,上述11名人员向当事人进购的药品没用于个人使用,而是用于非法药品经营活动。本局于2023年2月28日对鲁某良涉嫌违法经营药品现场进行了检查,查获未能提供规范进货单据(现场查获当事人药品交易清单20份)药品56种。2023年3月3日,鲁某令到本局陈述相关情况,陈述向当事人进购药品的事实。涉及个人认定违法所得金额如下:1、鲁某良交易4笔,交易金额11274.00元,实际认定交易额10966.5元(扣除医疗器械金额307.5元,下同);2、鲁某令交易5次52个品种,交易金额3939.00元;3、鲁某新交易2笔14个品种,交易金额1177.00元;4、罗某伟交易4笔79个品种,交易金额7731.00元;5、饶某新交易3笔47个品种,交易金额2001.5元;6、辉某新交易8笔166个品种,交易金额6190.00元;7、辉某先交易5笔109个品种,交易金额3932.5元;8、李某珍交易7笔98个品种,交易金额10066.00;9、饶某强交易6笔78种,交易金额5351.35元;10、赵某香交易11笔123个品种,交易金额10316.00元;11、赵某军交易10笔58个品种,交易金额15615.00元。扣除医疗器械金额1877.5元,上述11名个人实际交易违法所得75408.35元。

另查实,当事人在药品经营中,未严格落实超过有效期药品的清理责任,门店下层设置的药品存储场所存放的:1、莲子心20140119-20190116超过有效期,数量6盒×100克;2、白鲜皮有效期至20210101;3、茵陈,批号1408058;生产日期和有效期:20190826-20140827;4、莪术20220301到期;5、川木桶,批号170201,生产日期和有效期:20170202-20220201等26种计21.3千克中药饮片超过使用有效期限。在仓库进门的右边药架上存放的1、金玛神妇科万应膏,生产批号20210101,生产日期和有效期:20210122-202206;数量29盒;2、美洲大蠊批号201102,生产日期和有效期:20201119-20221118,数量2盒。超过使用有效期的药品全部货值2343.00元。上述药品当事人在存储中未依法进行归类存放未及时清理下架,同有效期内药品混放保管,经查询系统,药品超过使用有效期后当事人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个人独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李金翠、辉志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投资人、质量负责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2份4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检查的方式、采取的措施、当事人参与并配合检查等事实;

4、图片7页14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超过使用有效期药品情况及相关信息;

5、进货单据6张,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进购渠道、数量、批次、单价等事实;

6、询问调查笔录(李金翠)9页,证明当事人在药品零售经营中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超过使用有效期药品的事实;证明当事人批发药品的对象、次数、品种、交易金额等事实;

7、交易明细汇总及交易清单80页,证明当事人改变经营方式交易的对象、品种、次数以及交易金额等事实;

8、2月28日鲁自良、棉花林村卫生室、张东福百货店等现场检查笔录3份6页,证明当事人药品交易对象以及购买人确认向当事人进购药品的事实;

9、云南金发药业有限公司、云南云红药业有限公司、昆药集团医药商业有限公司、云南泰康医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品供货商资格证明复印件4份9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进货渠道的事实;

10、鲁宗令询问调查笔录1份5页,证明其向当事人进购药品的次数、种类、交易金额等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3年3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经当事人同意微信送达)了《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凤市监听告【2023】16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药品零售经营者,在未依法取得药品批发许可的情况下,在应对疫情政策调控、基层百姓用药需要以及部分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的市场主体销售药品期间,超出了零售药店的经营方式、范围。且从当事人进购药品的卫生室、未取得许可的市场主体将进购药品使用在日常诊疗活动以及经营活动中。构成未经许可从事药品批发违法行为。当事人在经营中未严格落实责任,未能及时的对超过使用有效期药品进行清理,将超过使用有效期药品同有效期内药品混存在一起,构成经营劣药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061.13元(卫生室、个人);2、罚款人民币70000.00元(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以十万元计的罚款0.7倍)。

当事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有效期药品;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积极的配合调查,提供材料、说明情况,递交了书面材料,表明态度和认识,积极整改。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跨度长、涉案金额大等事实,以及当事人配合提供交易记录等情节,根据当事人的态度和表现,本局于2023年2月21日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对本案违法所得的认定时间、人员范围以及金额等关键问题进行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22〕2号)关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关于同类型案件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在本案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有效期药品(见清单【2023】164号);

2、没收违法所得80061.13元(捌万零陆拾壹元壹角叁分);

3、罚款人民币80000.00元(捌万元)。

2、3两项合计160061.13元(壹拾陆万零陆拾壹元壹角叁分)依法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账号:XXX,户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平路中段)。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凤市监处罚【2023】164号

行政处罚

当事人基本情况

凤庆县康顺大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金翠

违法行为类型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违法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药品批发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超过使用有效期药品(见清单【2023】164号);

2.没收违法所得80061.13元(捌万零陆拾壹元壹角叁分);

3.罚款人民币80000.00元(捌万元)。

2、3两项合计160061.13元(壹拾陆万零陆拾壹元壹角叁分)依法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