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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2〕208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10-26     点击率:

当事人:凤庆县靓舰美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宋霞

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凤庆县靓舰美妆检查中发现,1.在店内货架上摆放有“玫瑰原液”等3种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2.在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凯伊秀多效修颜亮丽碧碧霜”等28种化妆品外部标识上使用期限模糊或标示的使用期限存在更改痕迹,部分产品标有2个使用期限情况;3.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进货单据和供货方相关凭证;上述发现的31种不合格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8号),报领导批准后已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凤市监强制﹝2022﹞208号)。2022年8月2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1.该店于2022年6月份从原经营者手里接手,整件事情具体由宋霞丈夫(在昆明)办理,交接的时候只是说了总的一个店价格,没有具体到每个品种和数量,也没有任何单据留存,接手后宋霞主要经营头疗、养生这一块,由于自身疏忽,没有及时清理,导致出现超过使用期限“玫瑰原液”等3种化妆品,“凯伊秀多效修颜亮丽碧碧霜”等28种化妆品外部标识上使用期限模糊或标示的使用期限存在更改痕迹的化妆品。

2.上述发现的31种不合格化妆品都是原经营者留下的,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零售价格于2022年8月15日进行询问笔录时宋霞现场标注在财务清单上(详见财务清单208号),其中超过使用期限“玫瑰原液”等3种化妆品货值135元,“凯伊秀多效修颜亮丽碧碧霜”等28种化妆品外部标识上使用期限模糊或标示的使用期限存在更改痕迹的化妆品4700元,货值共4835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宋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凤庆县靓舰美妆主体资格及我局有管辖权的事实。

2.2022年8月2日现场检查照片3 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凤市监行强〔2022〕208号)1份,“财物清单”(凤市监物清〔2022〕208号)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在凤庆县靓舰美妆检查时发现有“玫瑰原液”等3种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凯伊秀多效修颜亮丽碧碧霜”等28种化妆品外部标识上使用期限模糊或标示的使用期限存在更改痕迹的化妆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上述31种不合格化妆品,未能提供购进验收台账、供货方资质证照、购进票据,零售价、货值等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在调查期间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并于2022年9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罚告〔2022〕208号)。当事人于2022年9月8日提交“申请书”,陈述因刚转接店,由于疏忽大意造成上述违法行为,开业以来生意也不好,请求对当事人酌情处理。

本局认为,1.当事人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构成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违法事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2.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本案中,当事人在对店内化妆品管理过程中,管理混乱,造成未严格按相关规定对化妆品按购进验收等相关制度进行购进验收并记录,未能提供供货方有效资质证照及进货凭据,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管理不到位,自身疏忽,构成上述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期间,一是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主动说明情况,结合当事人困难现状、经营地属于边疆及经济落后地区、因疫情遭受经济萧条影响等情节;二是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为主,规范违法行为为目的;三是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积极对店内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清理规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关于同类型案件处罚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陈述申请,经研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本局决定维持《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罚告〔2022〕208号)处理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及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1.对当事人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凯伊秀多效修颜亮丽碧碧霜”等28种化妆品外部标识上使用期限模糊或标示的使用期限存在更改痕迹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8号,罚款7000.00元;

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玫瑰原液”等3种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8号,罚款300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凯伊秀多效修颜亮丽碧碧霜”等28种化妆品外部标识上使用期限模糊或标示的使用期限存在更改痕迹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8号,罚款7000.00元;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玫瑰原液”等3种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8号,罚款300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凤庆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XXX,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平路中段)。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9日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凤市监处罚〔2022〕208号

行政处罚

当事人基本情况

凤庆县靓舰美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宋霞

违法行为类型

1.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违法行为。

2.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凯伊秀多效修颜亮丽碧碧霜”等28种化妆品外部标识上使用期限模糊或标示的使用期限存在更改痕迹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8号,罚款7000.00元;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玫瑰原液”等3种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8号,罚款300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9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