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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23〕11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10-20     点击率: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23〕11号

云南一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030********

详细地址:云南临沧凤庆产业园区

云南一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一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未获得环评批复文件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开工建设核桃蛋白粉等植物提取物生产线,并于2023年3月份全部建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8月2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3页;

2.2023年8月2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1份共5页;

3.2023年8月2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1份共6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4.2023年8月28日现场检查佐证照片3张共3页,其证明你公司生产线建设及设备安装情况;

5.2023年8月28日,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2023年8月28日,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7.2023年8月28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

8.2023年8月28日,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共3页,其证明你公司项目备案情况。

9.2023年8月28日,云南一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桃蛋白粉等植物提取物生产线建设项目实际投资与项目备案投资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共9页,其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实际全部投资额。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3〕16号)、《送达回执》为证。

2023年9月28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云南一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内容申辩意见书》,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公司深刻意识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并在执法人员的指导下,及时进行了整改;2.公司项目在今后生产过程中,主要采用电力及天然气等环保能源进行生产,未涉及较大环境污染项目;3.结合当下国内经济形势,公司销售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故请求贵单位对该项目进行从轻处罚。

2023年10月17日,经我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形成法制审核意见:“针对你公司请求从轻处罚的问题,鉴于已严格执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环发〔2021〕15号),且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环发〔2021〕15号)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督“减免责清单”》(云环通〔2022〕158号)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不予采纳。同意对云南一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46%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元)。”

以上事实有《云南一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内容申辩意见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裁量因子为计算标准,一是违法事实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生产型),对应裁量等级为2;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对应裁量等级为1;3.项目建设进程为调试生产阶段,对应裁量等级为4;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022年10月至检查当日8月28日)6个月以上不足1年,对应裁量等级为3;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两年内,含本次),对应裁量等级为1;6.区域影响/引发关注的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对应裁量等级为1。二是修正因素类别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对应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对应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对应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对应裁量等级为-1)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46%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临沧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7日